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在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2023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2023年上海法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典型案件。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共3个案例入选。

01

避开技术措施侵犯医疗设备软件著作权罪案

被告人刘某生、刘某侵犯著作权罪案

一审: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沪03刑初23号刑事判决,合议庭:程亭亭、高卫萍、傅娟娟

案情摘要

皇家飞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系超声设备Voyager平台软件、血管造影机Azurion R1软件、 CT扫描仪Brilliance软件、IntelliSpace Portal星云工作站软件、算码器软件、维修手册等作品的著作权人。通某电气精准医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某医疗公司)系医学图像处理软件AW工作站、核磁共振设备Image and Raw Data Viewer维修工具软件等作品的著作权人。西某医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某医疗公司)系医学图像处理软件飞云工作站作品的著作权人。飞某公司、通某医疗公司为保护上述作品分别设置IST安全认证系统、密钥(加密狗、SSA等)、算码器等技术保护措施。

2019年3月起,被告人刘某生以营利为目的,未经上述著作权人许可,自行制作用于避开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加密狗,提供维修手册等作品的下载链接,擅自复制星云工作站、AW工作站、飞云工作站等软件,通过闲鱼账户等渠道销售加密狗和盗版软件给他人。经审计,2019年3月至2022年7月,刘某生通过其个人支付宝等共收取加密狗、盗版软件的销售金额91万余元。2020年7月起,被告人刘某生指使被告人刘某开设闲鱼账户销售加密狗和盗版软件。期间,刘某生负责制作加密狗、复制盗版软件、上架商品、寄快递等,刘某负责账户客服、收款等。经审计,2020年7月至2022年7月,通过刘某个人支付宝收取加密狗、盗版软件销售金额14万余元。经鉴定,刘某生、刘某销售的加密狗可以避开上述著作权人为其软件著作权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销售的盗版软件与著作权人的作品实质相同。2022年7月27日,侦查机关将刘某生、刘某抓获,并现场扣押用于制作加密狗的读卡器、芯片卡等物品。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生、刘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故意避开著作权人为其作品采取的保护著作权的技术措施,刘某生情节特别严重,刘某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生、刘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生、刘某认罪认罚,于庭前预缴了罚金,可以从宽处理。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生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被告人刘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供犯罪所用的读卡器、芯片卡、光盘、电脑、手机等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被告人刘某生、刘某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向上滑动查看更多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行为,纳入到侵犯著作权罪的规制范畴,不仅有利于刑法与著作权法的衔接,同时还扩大了对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实现刑法对著作权的体系性保护。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首例通过故意避开技术保护措施侵犯权利人医疗设备软件著作权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仅损害了飞某公司、通某医疗公司以及西某医疗公司的软件著作权,而且涉案软件数量、上下游的涉案人数众多,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医疗设备维修行业的正常秩序,甚至还有可能因使用盗版密钥、软件导致医疗设备的运行及后台数据发生异常。判决生效后,被害单位送来锦旗感谢法院的公正审理,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本案入选2023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本案的审理也为依法惩治此类犯罪提供了示范引领。

上述案例入选2023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点击此处可查看上海高院发布的原文。

02

“豪德机械”商业秘密立体保护系列案

上海堃某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一审: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7行初2号行政判决,合议庭:顾斌、张琰、刘瑜凤

被告人李某强侵犯技术秘密罪案

一审: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7刑初135号刑事判决,合议庭:张佳璐、向颖、何文珊

二审: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沪03刑终28号刑事判决,合议庭:程亭亭、高卫萍、唐毅

豪某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堃某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一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1)沪73知民初1358号民事判决,合议庭:邵勋、叶菊芬、石明清

案情摘要

豪某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某机械)成立于1993年,主要生产、销售封边机等设备。豪某机械对其生产的“HOMAG封边机”产品的相关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李某强于2012年入职豪某机械担任机械工程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保密协议。2016年11月,李某强与他人共同成立上海堃某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堃某公司)。2017年2月,李某强从豪某机械离职,进入堃某公司担任总经理,主要负责公司的技术研发和销售经营。之后,李某强违反豪某机械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将豪某机械的商业秘密申请多项专利,并利用其掌握的豪某机械“HOMAG封边机”的技术信息和图纸,通过堃某公司生产封边机并对外销售,造成豪某机械经济损失。

2020年12月8日,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堃某公司应知员工李某强违反保密规定获取商业秘密,仍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封边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责令堃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0万元。堃某公司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1年11月,豪某机械以堃某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堃某公司赔偿豪德机械损失200万元。

2022年2月7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行政案件中,一审法院认为,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裁量适当,故判决驳回堃某公司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刑事案件中,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强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允许堃恒公司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侵权产品、犯罪工具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依法予以没收。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李某强提出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事案件中,一审法院认为,堃某公司通过李某强获取并使用了涉案技术秘密,其行为构成侵权,据此全额支持了原告豪某机械主张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200万元。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向上滑动查看更多

典型意义

商业秘密凝聚着企业生产经营的智力成果,关乎企业核心竞争力和长远发展。“豪德机械”商业秘密保护系列案中,根据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机制和级别管辖相关规定,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一审均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二审和民事案件一审均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该系列案件的审理是知识产权司法与行政协同保护机制的积极探索和良好实践,通过知识产权民事保护、行政执法监督、刑事打击“三位一体”举措,彰显了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决心,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通过民事、行政、刑事程序整体协同联动,切实防止了程序空转,促进适法统一,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03

侵犯“剧本杀”盒装剧本著作权罪案

被告人苏某港、林某招等人侵犯著作权罪案

一审: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沪03刑初13号刑事判决,合议庭:肖晚祥、程亭亭、高卫萍

案情摘要

2021年5月至2022年9月,被告人苏某港、林某招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剧本杀”盒装剧本著作权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经商议决定并共同出资印制盗版“剧本杀”盒装剧本后对外销售。二人注册成立公司,以个人名义租赁场所用于生产、仓储盗版“剧本杀”盒装剧本,并陆续雇佣杨某坤等人参与扫描、排版、印制、销售盗版“剧本杀”盒装剧本的活动。期间,被告人苏某港、林某招等人共制作出《来电》《群星》等130余种各类盗版“剧本杀”盒装剧本。经审计,苏某港、林某招等人通过网络平台对外销售盗版“剧本杀”盒装剧本共计475万余元。公安机关在苏某港、林某招租赁的生产、仓储场所内查获尚未销售的各类“剧本杀”盒装剧本97种,共计46760盒,经审计,待销售金额为320万余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港、林某招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综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被告人苏某港、林某招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杨某坤、鲍某浩、陈某伦、陈某佳、郑某青、上官某某、吴某胜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一审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港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五万元;被告人林某招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五万元;被告人杨某坤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八千元;被告人鲍某浩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被告人陈某伦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陈某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郑某青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六千元;被告人上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八千元;被告人吴某胜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一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查封的盗版盒装剧本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一审判决生效。

向上滑动查看更多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例盗版“剧本杀”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曾被《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评为“司法指引护航版权强国建设新征程”十大案件。“剧本杀”作为新兴文化产业,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剧本杀”盒装剧本是具有独创性并且能够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属于文学作品范畴,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涉案人数众多、非法经营数额巨大,社会影响较大,本案的依法判处,既严惩了盗版不法经营行为,有力维护了公平竞争秩序的法治根基,促进“剧本杀”市场在版权保护方面的规范化发展,又推动公众树立尊重和保护著作权的意识,对于营造鼓励作品创作、知识创新的法治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上述案例入选2023年上海法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典型案件,点击此处可查看上海高院发布的原文。

来源:上海高院

责任编辑:奚晓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