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害人维权时,刑事控告对民事诉讼的影响尤为明显,不仅体现在诉讼程序上,也体现在实体裁判中。

其一,从程序上,被害人既可以通过刑事控告来影响民事诉讼的程序和进度,让民事诉讼中止审理、驳回起诉、中止执行等。

先刑后民虽然不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众多司法解释实际上已经确立先刑后民的处理方式。最典型的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部分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其二,从实体上,可以通过刑事控告来影响民事诉讼的实体裁判结果。刑事犯罪可能导致相关民事合同无效、可能导致被害人的损失只能通过退赔的方式挽回,而不能以单独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挽回。

例如,在李某等人与魏某及XX公司特许经营权纠纷一案中,被害人李某等人分别根据投资合作协议,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请求法院判决 魏某等人返还投资款。但是,庭审过程中,被害人发现庭审情况并不乐观、形势可能对被害人不利,按照双方合同约定,魏某等人可能只需要退还30%,民事法庭也倾向于认定应该按照合同该约定确定双方权利义务、解决争议纠纷。被害人认为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退款金额是过低的,绝不认可该赔偿金额,于是,被害人又采取进一步的维权措施,他们以魏某等人涉嫌合同诈骗罪为由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控告,要求公安机关追究魏某等人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公安机关督促魏某等人退还被诈骗的款项。在几十名被害人到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控告后,公安机关对魏某等人涉嫌合同诈骗罪进行刑事立案,并将魏某等涉案人员全部抓获归案。

在该案中,被害人采取的刑事控告措施措施显然非常奏效。公安机关对魏某等人刑事立案后,包括李某在内众多被害人与魏某及XX公司特许经营权纠纷民事案件,法院很快作出裁定认为:被告XX公司、魏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XXX年XX月XX日被XX市公安局逮捕,理由系被告XX公司、魏某涉嫌诈骗罪,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同时,法院并向公安机关出具《案件移送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若干 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

很快,由于有被刑事羁押,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刑罚,魏某及其他被告人的家属逐渐与被害人取得联系,洽谈退赔谅解的问题,被害人也陆续得到较大部分的赔偿,挽回了大部分经济损失。

又如,在张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张某作为借款人被债权人起诉要求还款。张某始终主张已经全部偿还完毕,但债权人王某通过收取高额手续费、制造假流水等方式隐瞒已经还款的事实。但是,张某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其主张,一审法院判决张某败诉,需要继续向债权人偿还巨额本息。判决后,被害人张某向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控告,控告王某涉嫌套路贷诈骗、虚假诉讼等犯罪行为。后民间借贷案件被发回重审,被害人通过刑事控告的手段进行有效维权。

在先刑后民的基调下,刑事案件对民事诉讼的影响无疑是非常重大的。很多民事诉讼陷入僵局时,诉讼各方总会想方设法地利用刑事控告手段进行“突围”,如刑事控告的策略得当,维权效果无疑将非常好。因此,刑事控告对被害人的民事诉讼是双刃剑,既可以通过刑事控告来促进其他民事案件的顺利推进,排除民事诉讼中的障碍或民事执行中的妨碍执行行为,也可以通过刑事控告来影响民事诉讼进程,甚至直接推翻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