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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接受委托以后,往往会先通过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之后再结合向办案单位了解到的情况,初步拟定辩护意见,在办案单位向检察院作出呈请批准逮捕决定前,及时向办案单位提交,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辩护意见》。当然,这需要辩护律师自己根据案件的情况,判断当事人是否存在不逮捕的可能。如果辩护律师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判断出肯定会提请逮捕并且极有可能逮捕的情形,比如毒品类犯罪;有暴力性、危险性的案件,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前科、累犯的情形;在共同犯罪中同案犯,特别是主犯尚未归案(这是防止犯罪嫌疑人取保后串供)等等,辩护律师也就没有必要再向办案单位提交该辩护意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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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认为,这份《不提请批准逮捕辩护意见》是辩护律师介入案件后在办案单位第一次亮相表明自己的辩护观点,虽然由于信息的不对等,之后的观点可能会有变化,但在某种程度上很多辩护思路和框架很有可能贯穿整个案件直至审判阶段。所以,对于辩护律师和当事人来讲,都是非常有必要的。它需要言简意赅,切中要害,强调的是说理和说服,要用简要的语言和法律逻辑思维结合相关法律条文力求说服办案人员。撰写《不提请批准逮捕辩护意见》的意义,在于其可以直接争取对当事人取保候审或释放。因此,即便不逮捕的可能性非常小,但只要有一丝可能,也要去做这项工作。

提交《不提请批准逮捕辩护意见》的时间应当是侦查机关将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之后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前。辩护律师应当随时跟进刑事拘留的期限,如果侦查机关已经将刑事拘留时间延长至三十天,可以在会见工作完成后、刑拘第二十天到第二十五天递交,不宜过早提交。因为刚刑拘就提交,没有给公安机关充分调查案情、认识案情事实的时间,再者辩护律师自己也没有全面地了解案件事实。虽然,当事人的家属一般都比较着急,往往恨不得嫌疑人刚被刑拘,辩护律师一去犯罪嫌疑人就能出来。但是,辩护律师也应当向当事人家属解释清楚、说明理由,按照节奏开展相关辩护工作。

辩护律师在制作《不提请逮捕的辩护意见》时,首先要判断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和可能的量刑幅度,是否符合逮捕的条件。然后在论证时要逆向思维,论证当事人不存在逮捕条件的情形。比如,当事人不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没有现实危险,不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没有自杀或逃跑倾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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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的种类有如下三类:

第一类是不构成犯罪的情形,又称为不构成犯罪的不批捕。

这其中又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是基于实体法不构成犯罪的情形,辩护律师可以根据了解的相关案件事实,用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理论予以论证。不构成犯罪的情形包括《刑法》总则部分关于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超过追诉时效的规定,还有《刑法》分则中有关犯罪构成的规定。

第二是程序法方面不构成犯罪的情形,包括《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法定不起诉的种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的情形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类是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情形,又称为证据不足的不批捕。

一般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没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第二,没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第三,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没有查证属实的。

第三类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足以防止社会危害性发生的情形,又称为无逮捕必要性的不批捕。

这一类犯罪辩护律师可以通过查找相关刑事诉讼法中对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来为当事人争取不予批准逮捕,包括申请取保候审和申请监视居住两种情形:

(1)报捕前可以取保候审的法定情况: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2)报捕前可以监视居住的法定情况: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