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依法严厉打击网络谣言,泰安市宁阳县公安局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厅、市公安局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工作部署,坚持依法打击和综合治理相结合,始终保持对网络谣言的高压严打态势,切实维护网络空间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将今年以来第四批查处的4起网络谣言有关情况公布如下:
案例一
刘某被侮辱案
2024年4月,柳某某因个人原因,在短视频平台发布他人照片并配辱骂性文字对刘某进行侮辱诽谤,对他人生活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宁阳县公安局依法对柳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李某某侵犯隐私案
2024年4月,李某某为满足个人虚荣心理,将与女网友隐私聊天视频通过微信、快手转发给他人,造成恶劣影响,宁阳县公安局依法对李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孙某某被侮辱诽谤案
2024年4月,秦某因对孙某某不满,在短视频平台发布孙某某照片并配侮辱性文字,对孙某某实施侮辱诽谤,造成恶劣影响,宁阳县公安局依法对秦某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陈某某被侮辱案
2024年5月,高某某因与陈某某发生矛盾心生不满,遂在短视频平台发布陈某某虚假信息,对陈某某实施侮辱诽谤,造成恶劣影响,宁阳县公安局依法对高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网络绝非法外之地。对于利用互联网发布不实信息、扰乱社会秩序、诽谤他人等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请广大市民、网友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共同维护健康清朗的网络舆论环境和良好社会秩序。
散布谣言的法律责任
01
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02
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03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宁阳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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