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成效,全文共计1824字,阅读完毕约需18分钟

一、问题的由来

近日,有一则内容为“一女子在卫生间内被殴打”的视频引起网民关注。河南长垣发布公告称:四名涉事人员因寻衅滋事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13日,并处罚款1000元。

公告内容如下: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二、能否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

简单的说,就是四个小太妹(均为成年人)无事生非,将一名无辜女子拖到卫生间随意殴打羞辱,而且根据网上流传的视频显示:被害人被扇脸、薅睫毛、撕扯内衣、还被逼迫吸食香烟。

长垣警方的公告和处理结果来看,依据应该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寻衅滋事违法行为,处罚尺度也是基本顶格(有坦白、认错态度好等从轻情节总归要有所体现)。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但是,作为一名常年办理刑事案件的法律工作者,我不禁对这样的处理感到有些奇怪:难道这都不够刑事案件?我们包罗万象的口袋罪难道装不下这四个小太妹了?我们万试万灵的恶势力认定标准难道套不上这个小团队了?

是长垣警方太善良?还是法律拿捏太松垮?

我来为这个案件献计献策。

第一、寻衅滋事罪

通报中都说了,四个成年小太妹的目的是“追求精神刺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主观故意没有任何问题。而根据司法解释,“寻衅滋事罪”的追诉标准是: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本案中,以“寻衅滋事罪”刑事立案似乎达不到上述标准,那不要紧,“其他情节恶劣”不能套一下?即使不作为“其他”,先作为违法,放着认定恶势力的时候再用。

第二、侮辱罪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根据《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的规定:

在信息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意诋毁、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侮辱罪定罪处罚。

难道对受害人扇脸、薅睫毛、撕扯内衣、逼迫吸食香烟,并拍摄视频散播网络还不能构成侮辱罪?还不能形成网络暴力?

我认为已经足够刑事立案了。

第三、恶势力犯罪团伙

再回到寻衅滋事罪不够刑事立案标准的问题,这四名成年小太妹难道仅仅是第一天作案?难道没有以同样的方式殴打凌辱过其他受害人?难道其他受害人没有过报警记录?难道她们几个不属于“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特征?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办案单位根据《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围绕恶势力认定标准:

1、三人以上

方案:目前不就已经有四个违法人员了?三人的恶势力最低标准已经符合,而且从通报中看,崔某某为首要分子,其他人员为参与人员。

2、在一定区域内

方案:从通报中就可以判断,蒲西街道商业街基本就是这几个小太妹活动的主要区域。

3、以暴力等手段两年之内发生至少一次犯罪和多次违法

方案:巴菲特说过,如果厨房里看到一只蟑螂的话,那一定已经有很多只了。如果办案人员梳理一下近两年内和四人有关的报警记录,一定会发现类似案件,或者加大审查力度,寻衅滋事行为必然经常发生,如果有三次以上寻衅滋事违法,就符合刑事立案标准,即使达不到,一起侮辱罪加上两年内的几起违法,也足以认定恶势力。

4、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方案:这个更简单,商业街走访一下,寻找几名知道此案的证人,做一下询问笔录,“问:你对这起案件怎么看?答:我听说这件事(或看到视频)以后吓死了,没有安全感,对社会治安失去信心,不敢在商业街做生意和活动”,几个证人都这么说的话,那就可以作为“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的有力证据了,询问笔录时注意不要复制黏贴,尽量用当事人自己的语言组织。

上述证据综合一下,一个恶势力犯罪团伙就妥妥证明完毕。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三、结语

基本上,任何几个无事生非的小混混都可以被认定为恶势力,大部分司法机关的办案模式和证据规格也基本如此,只是是否进行选择性执法的区别。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