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校园里不小心摔倒,

导致磕断了牙齿。

学校是否存在过错?

又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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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的一天傍晚,六年级的小徐跟随老师和同学们一起放学下楼,男女生两排队伍在从三楼下至二楼的过程中,位于队伍后部的小徐在楼梯台阶上不小心摔倒,摔到了楼梯间的平台转角处,牙齿磕到了墙面。带队老师发现小徐摔倒后,立即联系家长并陪同送医。经医院诊断,小徐有一颗牙齿折断、唇挫伤擦伤。

小徐父亲认为,放学过程中,学校对学生人身安全监管不力,起诉要求学校承担已经产生的医疗费633.07元及后续治疗产生的医疗费,并赔偿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合计8万元。

学校则认为,已在课前课后常态化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多次强调“上下楼梯,按序行走”等内容。楼梯等学校设施场所亦不存在导致小徐受伤的缺陷。

法院审理

合议庭勘验了事故现场,并运用VR技术对事发现场进行还原,在庭审中演示播放,要求双方陈述事发经过。小徐父亲无法明确指出学校事发时存在的具体过错,学校结合VR阐述了事发时带队老师所在位置、小徐摔倒的过程以及事发当场带队老师在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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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勘验事故发生的楼梯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学校是否存在过错。根据法院现场勘验结果及证据,小徐摔倒受伤并非楼梯等设施场所缺陷导致,亦非学校过错行为导致。学校提供的《专题教育记载表》上载明学校每周都会开展安全卫生教育;事发地点的楼梯,上下行左右黄黑分界线清晰,多处台阶及墙面张贴了醒目的安全提示标志,尽到了学校的教育职责

在小徐受伤后,学校及时通知家长、陪同就医、配合调查事发经过,履行了学校必要的管理职责。据此,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法典》 第1200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小学是未成年人最集中的地方,也是未成年人损害较易发生的地方,但校园伤害事件中认定侵权责任,不能仅因事故发生在校园即认定学校一定负有责任。本案中,学校已常态化进行校园安全教育,学校设施有醒目的安全提示标志,事发时学校在第一时间发现事故、第一时间通知家长、第一时间陪同就医,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因此学校不承担侵权责任。

听听他们怎么说

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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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 斌

无锡先锋高级中学

教师

我是一名青年教师,作为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这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基于对校园生活的了解,我重点围绕“事发时有无老师陪同”“学校是否进行系统性、多样化的各类安全教育”等问题进行详细询问,以此作为法律与情理的事实考量依据。

新吴法院创新性地引入了VR3D立体成像技术进行现场勘验,并在庭审过程中演示,让事实得到更客观、真实、详尽的还原,这样的“沉浸式”体验不仅帮助法官加强了内心确信,也增强了裁判的说服力,让当事人充分接受、理解裁判结果。我期待这项技术未来能越来越广泛地运用到案件审理过程中,在诉源治理、化解纠纷等方面发挥更加积极有效的作用。

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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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华芹

全国人大代表

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是判定其是否存在过错进而应否承担责任的重要标准,本案中,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校园安全是学校管理的重点难点,而实践中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可能会导致部分学校为防止事故发生而限制学生自由活动,阻碍了青少年的健康发展。

今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两会报告中强调“全方位呵护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明确了在司法实践中“校方已尽必要教育管理责任和救助义务,法院判定学校不担责”,倡导“孩子虽在校,家长也有责,校园安全须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在校期间无论因何种原因遭受损害,都是我们不愿看到的事情,通过司法裁判,让保护未成年合法权益和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秩序达成统一只有学校、家庭、社会协同努力,才能共同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编 辑:赵品轩

校 对:王 天

审 核:陈 雄

来 源: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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