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宝应法院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发现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故意虚假陈述、伪造证据,依法对其罚款20000元。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徐某某的车辆停放于某小区停车位内,被郑某驾驶的车辆不慎剐撞,交警部门对此次事故作出认定:郑某负全部责任,徐某某无责任。

后双方因赔偿车辆损失协商未果,徐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郑某及其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63300元。首次庭审,原告徐某某陈述其维修了车辆前杠、后杠、左前门、左后门、左前叶子板、左后叶子板、车衣等处,并进行了喷漆处理,共支付修理费26000元,同时提供了29800元的增值税发票。承办法官在庭审后向修理工核实,修理工陈述只对车辆做了全车漆,未维修、更换其他零部件,并在原告徐某某的要求下,带其在其他汽修服务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第二次庭审时,原告徐某某陈述车辆只修理了碰坏的一侧,并未更换大件。

原告徐某某在两次庭审中对车辆维修情况陈述不一,故意进行虚假陈述,还向法院提交虚开的维修费发票,其行为已妨害司法秩序,宝应法院根据其情节依照相关规定,决定对徐某某罚款20000元。该决定作出后,原告徐某某不服,向扬州中院申请复议,扬州中院经审查后,认为宝应法院的罚款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相关程序亦无不当,决定驳回徐某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法官释法

本案中,徐某某明知其车辆实际维修情况,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虚假陈述、伪造证据,试图获取更多赔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妨碍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扰乱审判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法院依法对徐某某进行惩治,一方面震慑了不诚信者,另一方面也积极引导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应诚实守信、遵守国家法律。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亦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任何诉讼参与人都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原则,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自觉维护诉讼秩序和司法权威,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诉讼环境。任何试图通过虚假诉讼、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等扰乱正常诉讼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来源:宝应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