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罚!

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不仅会影响过往车辆、行人的安全

还易破坏市政隐蔽工程

是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

近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稻香街巡查时发现,有人正在稻香街南侧挖掘城市道路,且施工现场未设置硬式护栏,破碎的砖块和泥土抛洒在道路上,影响了行人安全通行,也破坏了市容秩序。

执法人员当即要求施工单位出示挖掘道路许可审批手续,当事人承认挖掘道路行为未经审批。执法人员依法对其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立即恢复原貌。

该施工单位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要求其报批后文明施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此提醒,在未取得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因生产生活需要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到审批部门办理城市道路挖掘、占用许可手续,并安全、文明施工。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严禁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须报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期限清理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但因突发性地下管线故障,需要破路抢修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停车场及摆摊设点的;

(二)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或者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并恢复城市道路原状的;

(三)未对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出现的破损、移位或者丢失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

(四)在集中供热区域内擅自建设分散供热设施的;

(五)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六)擅自在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

(七)擅自建设城市雕塑的。

来源:东平综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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