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来源 | 泗洪法院微信公众号(sihongfayuan)

编校 | 刘婉儿 审核 | 陈宁 马响响

“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案件各方当事人作为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主体,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参与诉讼活动,充分实现依法保障自身权益的诉讼目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存在故意虚假陈述、扭曲事实真相、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妨害人民法院案件审理工作和司法秩序,经确认,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泗洪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过程中,经审查确认原告沈某在诉讼过程中故意虚假陈述,遂作出处罚决定,依法对沈某罚款8000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案情回顾

2023年11月1日,胡某向沈某借款148000元,沈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胡某交付了借款,胡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沈某向泗洪法院提起诉讼,胡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泗洪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庭审中,沈某陈述借条出具后胡某未偿还借款。法院向沈某释明了诚信诉讼的义务,要求其保证提交证据和发表意见的客观真实,但沈某仍坚持胡某未曾还款。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查看了沈某与胡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胡某在借款之后通过微信向沈某转账11笔共计23000元。面对法官的再次询问,沈某方承认该23000元就是胡某偿还的案涉借款。

法官提醒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就案件事实作如实陈述,提供真实证据是最基本的诉讼义务。对存在虚假陈述行为的,法院必将依法采取司法制裁措施,让不诚信者付出法律代价。

本案中,沈某的行为已构成虚假陈述,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妨碍了法院正常审理案件,依法对其进行惩治,一是发挥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惩治功能,二是发挥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教育功能。希望大家以此为戒,理性应对诉讼,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