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扣工资的方式防止员工迟到,是公司在管理时的常见做法。但是,上海有位员工却在一年内被扣了20余万元工资,这样的惩罚力度合理吗?

江某于2019年9月17日入职某医疗公司从事内勤工作。该公司考勤制度规定:员工上下班应进行考勤管理,未经批准无故不上班,单次迟到、早退或未经审批外出、离岗超过60分钟视为旷工一天。每月累计迟到和早退时间大于10分钟小于30分钟的,扣当月工资的1%。每月迟到超过3次,从第4次开始每迟到1次视为旷工1天,员工每旷工1天,扣当月工资的8%。

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公司依据考勤制度及江某的考勤记录,在江某工资中实际扣款总计20.9万余元。江某申请了劳动仲裁,主张公司以多次旷工为由扣除工资于法无据,要求支付这一年内的工资差额。仲裁委裁决支持了江某的诉请,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要求不予支付。

黄浦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规章制度规定对迟到的劳动者扣除相应未提供劳动时间对应的工资部分,但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亦应当合理且善意。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明显扩大劳动者违纪结果、加重劳动者违纪责任的不合理规定,不能作为用人单位处罚劳动者的依据。

具体到本案中,医疗公司本身不具有罚款权,如为了惩罚而扣除多倍的工资,既有悖法律规定,也不符合情理。因此,按劳动者日工资扣发相应缺勤时间的工资较为公平合理。

结合江某的实际缺勤时间,经过核算,江某缺勤应被扣工资为1.2万余元。而双方一致确认,江某实际被扣了20.9万余元工资。故江某主张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应予支持。法院遂判决公司支付江某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9.6万余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1、如何评价公司的考勤规定?

公司的考勤制度制定的时候一般会考虑两个维度。一是制度的合法性,制度制定时需要经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进行公示,公示后经公司负责人签发生效;职工入职后还需充分了解制度内容,该制度才具有合法性。二是制度的合理性,一个制度既要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也要符合基本的公序良俗,要善意,否则该制度不具有合理性。

2、本案扣除20.9万元工资,是否过于离谱?

公司考勤是指公司内部对员工出勤情况进行管理和记录的一种制度。它可以帮助公司更好地掌握员工的工作时间,确保员工按时上下班,保证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通过公司考勤,公司可以及时发现并解决员工出勤问题,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因员工的旷工、迟到、早退等行为而造成的生产损失。同时,公司考勤也有助于根据员工的出勤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和薪资计算,确保公平公正。但是过于严苛的考勤制度会降低员工的积极性,反而不利于公司企业以及员工的良性发展。但是20.9万元不符合情理。

3、法院的判决依据?

首先,法院确认了该公司规章的合法性。其次法院也认为该员工长期迟到损害了公司的利益,扣除相应未提供劳动时间对应的工资部分,故法院支持了该公司的部分主张。

4、如何理解法院所说“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亦应当合理且善意”?

《劳动合同法》体现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在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