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刘某驾驶轿车沿大同云冈区同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春毅电器门前路段处时,将在人行横道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李某某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据事故民警介绍,道路为机非混合道路,中心设有中心隔离防护栏,双向八车道,路面划有标线,现场路段设有人行横道和行人横过道路提示标志。刘某之所以承担全部责任,是因为他驾驶机动车在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该避让;同时,在行经人行横道时机动车应该主动减速。值得庆幸的是,伤者目前已出院治疗。

大同交警在此提醒广大驾驶人,在行经人行横道时,一定要减速;特别是在没有信号灯的路口或人行横道路段,一定要注意避让行人。

助编:祁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