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有人问陈律师,“陈律师,我这个案子翻案要多久啊”,也总有人寄了一两封材料后得不到回应就问“陈律师,行不行啊”说实话,陈律师面对这样的问题也很无力,没发给大家一个确切的回答,但陈律师深知坚持可能没效果,但不开始不坚持一定没效果。张玉环翻案用了27年,聂树斌翻案用了22年,呼格吉勒图翻案用了18年,张氏叔侄案翻案用了10年,而今天陈律师要讲的这个案子——吴春红投毒案,也是历经16年,从年轻气盛到满脸沧桑!今天陈律师来跟大家分享一起学习借鉴一下

滔天罪行从天而降,一觉醒来成为杀人凶手

2004年11月15日,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人和镇周岗村,一名王姓电工的两个孩子在吃完早餐后出现中毒症状,就算及时抢救,也不幸一个毒死,一个重伤。王电工及警方就自然把毒源想到了早餐上,那么说谁下的毒呢?王电工想到了昨天去收电费时与自己吵架的吴春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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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对于这个错案本身,吴春红有什么后悔的,恐怕就是吵的这一架了。时间回到案发前一天,也就是2004年11月14日,王电工到村里挨家挨户收取电费,在到了吴春红家里时,两人可能心情都不好就拌了几句嘴。而这也直接导致了第二天孩子出事的时候最先怀疑到吴春红。

说实话,被害人家属刚刚亲历丧子悲痛,而且是普通农民,说话推断带有情绪和私人恩怨,不够理性客观也情有可原,但是警方是专业人士,对于家属提出的线索,在掌握确切证据之前,应当持半信半疑,怎么能说是谁就是谁呢?

而事实是,吴春红连夜被带走,经过警方的调查和侦破,终于得到一份让警方满意的“有罪供述”。

三次发回重审,案件疑点重重

无罪的案件各有各的打法和技巧,但是陈年的冤案,手法总是相似的。

首先就是刑讯逼供的有罪供述。一个冤案的讯问笔录,往往存在以下特点:不稳定,存在前后翻的情况,时而认罪时而不认罪;不统一,对于同一事实同一情节前后说法不一致;或者存在重复笔录,摘抄笔录等情况。本案就存在这种情况,在他刚开始接受审讯时,供述投毒所用鼠药为“闻到死”,而在警方鉴定报告出来后,口供里的投毒药物名称被改为“毒鼠强”。

其次就是关键物证的缺失。在吴春红的有罪供述中,他是这样说的——他在和王姓电工吵完架后心中充满仇恨,随后拿出了家里存放的鼠药,揣在裤子口袋里,去了王姓电工家。在王姓电工家里交完电费离开时,王家人没有出来送他,而当时恰好王家厨房里没有人,吴春红就利用这个机会,把鼠药倒入厨房的一个瓢里,随后逃离现场。根据他的说法,裤子口袋里应当有老鼠药的残留物,但是吴春红供述投放鼠药的裤子已经提取,并未提出毒鼠强,而且,包老鼠药的药包也找不到。而这些关键证据不足也正是本案在面临“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只判了死缓而不是死刑立即执行及河南省高院三次发回重审的原因。

而且审理本案的法官在给被害人做判后答疑时就提到过“关于被告人吴春红故意杀人一案,经本院3次一审,省高院3次以事实不清发还重审,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被告人供述“包老鼠药的药包未能找到”。

还有粗糙的测谎报告。案件第三次被河南省高院发回重审的时候,侦查机关为了证明吴春红确实犯了罪,增加了测谎报告,测谎过程也很简单,警方采用了一种所谓CQT测试法进行了测试,问了吴春红三遍“受害人家厨房里的药是不是你下的?”吴春红都作了否定回答,但是呈现说谎反应,负负得正,因此警方认为吴春红在说谎,毒就是他下的。终于,这次到了高院,而高院不再发回重审,妥协了,2008年11月15日,商丘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再次判处吴春红无期徒刑。这次河南高院没再裁定发回,而是维持了该判决。

漫漫申诉路 一家终获正义

2020年4月1日,被羁押了5611天的吴春红被宣布无罪释放,与家人重获团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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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这申诉成功的背后,这漫漫16年,他和他家人又是怎样度过的?

早年的吴春红具有一定的经商头脑,在广大农村开始进行着自己的商业活动,用自己的带锯设备开了一个工厂,为乡亲们提供木材加工服务。“吴春红脑子里灵活,是个能干的人,他在家里开带锯厂,要不是这档子事,他家早就盖起了小楼”领居对吴春红是这样评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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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自从吴春红被带走后,他们家在村里就被孤立了,据吴春红的女儿吴莉莉透露“我们的房子被捅坏了,家具被砸了,电线也给剪断了。当时家里养了二十来头猪和两头羊,也被村里卖了。”

家里的顶梁柱倒了之后,为了维持生计,吴春红的妻子、女儿和儿子都开始了奔波生活。

吴春红在狱中,一有机会就向来视察的领导喊冤,一直坚称自己无罪,因此吴春红的无期徒刑一直得不到减刑。同时,只有小学文凭的吴春红还在狱中自己查字典,写申诉状,让人帮忙邮寄。

服刑5年后,狱中的吴春红第一次见到了自己的子女,对他们坚称“你们要相信爸爸,爸爸没有做那种事”,于是,一对儿女在狱外也开始了漫漫申诉路,14年以前,申诉主要由儿子负责,后来,儿子外出打工,申诉便由女儿接手,并为了方便打印材料,自己买进一台打印机,就这样,前前后后,一共发出去634封申诉信。终于在18年,收到最高院的再审决定。

陈律评析:申诉翻案的关键

一切系统的进步都是因为反馈,这也是我们常说的反思,吸取教训,优化。法治系统的进步理应如此,从这个故事中呢,陈律师也总结了以下几点:

不存在的有罪供述一定存在物证或者逻辑上的漏洞。刑讯逼供固然有力,但是往往很难证明,就算是翻案的这些冤案,就算当时存在明显的刑讯逼供,也不足以翻案。所以从案件实体下手,更有翻案的可能性。我们都听过“撒一个谎要用100个慌来圆”,就像本案中,吴春红被指认“自己把老鼠药放进裤子口袋里,然后撒进他家面粉里”,就顺着他的供述,那么裤子口袋按道理应该要检测出老鼠药的残留,包括这个老鼠药是从哪来的?吴春红家里的?还是特地购买的?有没有购买记录?撒了多少老鼠药?如果是撒进他家面粉里,那么说明老鼠药是通过面制品发挥毒性,那么受害人早上一家吃的什么,孩子胃里除了毒药有没有面粉残留?等等。如果根本没有做过这些事,被告人很难回答出上述细节,这也就容易出现前后不一致的笔录,而且没做过的事怎么可能会有证据,没碰过老鼠药裤子里怎么可能会有老鼠药残留呢?

因此,面对通过刑讯逼供得出的有罪供述,一方面可以主张非法证据排除,尽可能地提供线索,另一方面可以顺着有罪供述去发现细节的、逻辑的、证据的缺失和矛盾之处

其次就是被告人的态度。面对无期徒刑,不争取减刑真不是一般人能做到的,就算是真的冤枉,很多人可能也就觉得算了,事已至此,争取减刑,认罪认罚,积极改造,早日出狱吧。而一旦你开始认罪,想再回头走这个翻案的程序,就会显得自相矛盾了,这也是为什么在现在刑事司法体系下,一旦认罪认罚了,翻案就很难。所以,翻案对于当事人自己的要求就是始终如一坚持自己无罪并且有所作为,比如持续申诉。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繁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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