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近年来劳动者权益司法保护的十大典型案件,其中德州庆云一例(工资不合理降低)案件,被列入其中。

典型案例

用人单位随意变更劳动报酬结算方式导致劳动者收入不合理降低的行为违法

——齐某与某人力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齐某与某人力公司自2017年6月1日起签订了三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均约定,齐某的工资标准采用月薪制,每月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2023年之前,齐某的工资实际按基本报酬+职业资格等级津贴+外勤津贴+高温/取暖补贴+月奖+个人社保的方式结算。齐某2022年度月平均工资为10052.65元;2023年之后,齐某的工资是按里程×单价+业务量×单价-管理费-单位社保-预留-人工成本-代办费的方式结算。2023年1-4月份,齐某的月平均工资为4610.58元。在齐某业务量差别不大的情况下,某人力公司2023年扣除的费用远高于2022年。齐某以某人力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按时发放工资并存在严重克扣工资的违法行为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人力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仲裁裁决对齐某的要求未全部支持,齐某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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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齐某与某人力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工资标准采用月薪制,每月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此约定并不明确。双方实际采取基本报酬+职业资格等级津贴+外勤津贴+高温/取暖补贴+月奖+个人社保的方式结算,此结算方式应认定为齐某劳动报酬的支付标准。2023年起,某人力公司在未与齐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改变工资结算方式,扣除费用大大增加,导致齐某的工资收入明显降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某人力公司未经齐某同意擅自变更工资结算方式,该变更对齐某不产生约束力。某人力公司未按时足额发放工资,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齐某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判决确认齐某与某人力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支持齐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主张。

【典型意义】

劳动报酬属于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劳动报酬支付标准的调整,事关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降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确定。某人力公司辩称,只要向齐某发放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即可,不仅与双方实际履行的工资支付标准不一致,亦未征得齐某同意。本案依法认定用人单位违法降薪,有利于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自身优势地位确定不公平内容,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2023)鲁1423民初2891号民事判决书,法官:常青龙,书记员:周若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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