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4日、3月31日与第三人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份叉车租赁合同,约定将两台叉车出租给第三人某商贸有限公司。之后,某商贸公司将该叉车行驶至被告某陶瓷有限公司使用。后因第三人某商贸有限公司拖欠案涉叉车租赁费,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多次向某商贸有限公司催收租赁费未果,原告遂要求某商贸有限公司退回两台案涉叉车。因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化名)失联,原告前往被告所在地要求其返还尚在其仓库的案涉叉车,但双方多次交涉后,被告以无法判断原告公司提供的车辆合格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等权属资料的真实性为由,拒绝返还案涉叉车。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通过查看卷宗材料、多次与当事人电话沟通,了解到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陶瓷公司之间无直接纠纷,系因被告无法查实该叉车是否属于原告,心有顾忌,故不同意退还该叉车。结合案件情况,承办法官决定通过调解来解决此次纠纷。调解过程中,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法律关系及涉及的法律问题、与第三人法人多次电话沟通,第三人同意出具叉车权属相关证明,亦认可该两辆叉车系第三人在原告处租赁,并委托被告向原告返还叉车,被告某陶瓷公司同意在第三人出具证明后随即返还原告叉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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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第三人同意返还叉车证明,承办法官随即联系双方当事人,共同前往被告公司,与原告、被告共同核对了停放于被告仓库的叉车车架号,均核对无误后,被告将案涉车辆返还给了原告公司,原、被告握手言和。案件圆满解决并即时履行,确保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避免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节约了司法资源。
珙县人民法院近年来始终践行调解优先的原则,不断探索诉源治理和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从源头上解决矛盾纠纷,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