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京都律师对骗取贷款罪无罪辩护意见被采纳,某公司十二人全部未被批准逮捕

近期,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张启明、许明、王琦等律师组成律师团队接受委托,担任某公司涉嫌骗取贷款案件的辩护人,涉案金额四千余万元,全公司十二人均被刑事拘留。律师团队介入后立即赴看守所会见了解案情,针对罪名展开研究分析,积极与办案机关展开沟通,京都律所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被采纳,十二人均未被批准逮捕

秦某(化名)为某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该运输公司为获取贷款,以单位员工注册的空壳公司作为申请主体,用于申请的购销合同、财务报表均有瑕疵,取得贷款四亿余元,目前已有四千余万元逾期。张启明、许明、王琦等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组建律师团队并分工协作,从调取贷款资料入手,对财务资料进行深度分析,厘清案件事实,多次开展案情的分析和讨论。

辩护律师团队认为:

虽贷款材料存在瑕疵,该公司提供了真实甚至超额的担保,以单位名下的价值近十亿元的不动产作为抵押物,秦某还提供了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此外,尽管贷款逾期,但银行目前并未采取任何诉讼手段以变现抵押物或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基于此,律师团队撰写了三十多页辩护意见论证了无罪辩护的意见,并提供了详实的数据支撑。

在《刑法修正案(六)》的年代,骗取贷款罪是“实害犯+情节犯”,行为人只要“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即构成犯罪,相配套的立案追诉标准也允许对“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行为予以追诉。这意味着只要材料有瑕疵、银行放贷一百万元以上就可以进入刑事打击范围,这导致骗取贷款罪在实践中被滥用。

为了遏制骗取贷款罪口袋化的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罪状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表述,明确骗取贷款罪系实害犯、结果犯,只有在“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下,才能构成犯罪。相应地,2022年的立案追诉标准也将本案的立案追诉标准调整为“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强化了本罪实害犯的定位。

从立法变迁可知,骗取贷款罪要处罚的不是一切不规范的贷款行为,也并非要求贷款材料的“圣洁化”,而是对那些导致银行信贷资金陷入风险的行为进行规制。

辩护律师从这一角度切入,一是从事实出发,详细梳理了抵押物的财产价值,提出在提供足额抵押、担保的情形下,秦某及某运输公司并未造成银行的重大损失。况且银行尚未提起民事诉讼,实际上某运输公司完全有能力归还贷款,银行损失不可能发生,信贷资金安全并未受到侵害。二是从证据出发,指出在未有民事诉讼和执行手段的前提下,无证据证明银行已经遭受了损失。三是从案例出发,提交了十五份类案的检索报告,通过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这类权威案例加强论证,强调无损失则无犯罪。

民营企业贷款难是痼疾,一味要求贷款材料的圣洁化不但违背经济现实,也不利于民营经济的发展。现实中,银行与贷款人往往对材料的水分心知肚明,但只要不造成银行信贷资金的损失,法益侵害就并未产生。京都律师团队成功辩护,涉案十二人全部救援成功,为该企业解决贷款纠纷提供了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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