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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型商业中心等公共场所,扶手电梯随处可见,这类设施在为公众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隐藏着安全隐患。如果孩子乘坐扶梯时受伤,那么人身损害责任由谁承担?顾客自身还是商场经营者?

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年仅六岁的小强与父母一同逛商场购物,在乘坐自动扶梯下行时,小强的左脚突然被卷入扶梯,后扶梯自动停止运行,小强父母立即将小强扶起。次日,小强被其父母送往医院,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小强父母就赔偿事宜多次与商场管理公司进行协商,但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协商无果后,小强父母起诉到法院,要求商场管理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5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商场管理公司作为小强遭受损害的事故地的管理者,应对进入其经营活动场所的人员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防止他人人身遭受损害,尤其对于儿童等特殊群体的人身安全更要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

本案中,商场管理公司提供的监控录像未能体现其在扶梯周围有效设置了足够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亦无证据证明商场管理公司配备了足够的工作人员值守事发场地,对小强和其监护人在乘坐扶梯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进行过提醒和制止,因此小强左脚被扶梯夹伤与商场管理公司对其经营的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因果关系。综上,商场管理公司应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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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小强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小强的安全,但其在与小强乘坐扶梯时均未牵着小强,且未时刻关注小强的动态,视线落在他处,直至小强左脚被扶梯夹住后才慌忙施救,明显存在监护缺失,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酌定商场管理公司承担30%的责任,小强父母自行承担70%的责任。

律师说法

律师说法

父母应履行好对孩子的监护职责。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在商场等公共场合,父母等监护人的保护对儿童的人身安全至关重要。父母应细心看管好自己的小孩,如未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造成孩子受伤的,应当在未履行监护责任的范围内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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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商场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因此,作为经营者,必须保证其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能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并在存在安全隐患时采取必要措施加以避免,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在本案中,小强左脚被卷入扶梯,说明商场的扶梯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小强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