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对山西大同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马脊梁矿“1·14”一般机电事故调查处理意见作出批复,对13名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其中,矿长姚某某等2人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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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脊梁矿矿长姚某某全面负责矿井安全生产工作,是矿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拒不执行停止越界生产的监管监察指令,擅自在矿井界外布置开采工作面,且在安全监控、人员定位和视频系统未安装的情况下,强令他人冒险作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马脊梁矿安装队副队长赵某,事故当班现场作业负责人,其在8202采煤工作面回风顺槽维护门式支架作业时,明知支架顶梁未接顶情况下,未按操作规程要求采取有效防倒措施,对该起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此外,对马脊梁矿党委书记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和行政处罚;对马脊梁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等2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和行政处罚;对马脊梁矿机电管理部部长、安装队队长、安装队党支部书记等5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分管机电工作的副总经理、机电管理部部长等2人给予党纪处分、组织处理或行政处罚;对大同市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队员1人给予组织处理。

针对马脊梁矿超层越界开采的违法行为,移送大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法处理;对马脊梁矿行政罚款665万元,并纳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助编:张晓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