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旭反传防骗团队获悉,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5月11日发布一则《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张某霞等7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内容显示,张某霞等7人从事传销活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责令七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贰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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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霞等7人在2023年2月-11月期间分别被网友、老乡、亲戚、朋友等关系叫到贺兰县,经介绍,给传销组织缴纳最低33500元入门费,加入了以“人力资源双向扶贫”、“西部大开发阳光扶贫工程”、“人力资源开发”为名的传销组织,成为该传销组织的一名“主任”。

该传销组织体系人员分为五个级别,即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高级业务员,每一个级别的晋升可以获取数额不等的返利,发展加入该传销组织的人员越多,晋升的级别和获取的返利也就越多。

截止到2023年12月4日至2024年1月11日,被贺兰县打击传销工作组查获时,6人分别发展传销下线人员1-6人,获得返利。牟某存不能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使调查取证工作不能顺利进行,应加重处罚。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4月29日作出《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七人参与传销的行为,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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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传销活动违法且犯罪,依照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三)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规定。

据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明确规定:组织传销不仅仅是违法,而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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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裁判文书网,银川市贺兰县人民法院2024年1月发布一则《裴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2017年底,被告人裴某和其丈夫刘其林(另案处理)被冯升义(另案处理)叫到贺兰县参与甘肃籍传销组织。加入传销组织后,其以国家在西部地区搞阳光扶贫工程为诱饵,采用拉拢人头的方式发展下线,通过所谓“五级三晋制”、“资金流向分配”讲解图的方式作为直接、间接奖励提成的手段,诱骗下线人员加入传销组织,骗取传销申购资金获利,后被告人裴某达到大经理级别,并佩戴黄金标志,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人员达到80人以上。

在传销活动中,被告人裴某积极发展下线,向传销活动人员讲传销政策,办理申购推动传销组织继续发展。2023年3月9日,被告人裴某被贺兰县公安局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裴某以“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搞扶贫工程,入股投资可以分红”为由,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人数已超过80人,层级达到三级以上,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予依法惩处。

依据相关法律,被告人裴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