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以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哈尔滨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4-2025年)(征求意见稿)出炉,到2025年,哈市环境空气质量实现全面达标,PM2.5年均浓度不超过35微克/立方米,重污染天数不超过9天;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达到0.155万吨、1.636万吨。

严禁新增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

严格环境准入要求。新改扩建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要严格遵照产业规划和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节能审查,以及产能置换、总量控制、区域污染物削减、碳达峰等相关要求执行,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严禁新增钢铁、铸造、水泥、平板玻璃(不含光伏玻璃)等产能,合理控制垃圾发电产能,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同步关停后,新建项目方能投产。

2025年煤炭消费比重下降到60%

坚持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严控新增耗煤项目,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按要求支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对支撑电力稳定供应、电网安全运行、清洁能源大规模并网消纳的煤电项目及其用煤量应予以合理保障。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耗的比重呈逐年下降趋势,到2025年,哈市煤炭消费比重下降到60%左右。

积极推进燃煤锅炉淘汰改造。将燃煤供热锅炉替代项目纳入哈尔滨市城镇供热规划。哈市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9区建成区不再新建65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

实施散煤污染治理设定禁煤区

持续推进清洁取暖。因地制宜成片推进北方地区清洁取暖,确保群众温暖过冬。从热源侧和用户侧“两端着手”,坚持“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在热网覆盖不到的地区,推广高效清洁取暖先进技术。

到2024年,城市和县城建成区清洁取暖率达到100%,实现热源清洁化、散煤污染治理和建筑节能改造三项目标。依法将整体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地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防止散煤复烧。

积极推进散煤污染治理,实施散煤污染治理,加大民用、农用散煤替代力度。加快实施散煤源头减量、散煤清洁替代、供应能力提升和基础设施保障等“四大工程”,以棚户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农村等为重点,按照散煤替代“一片一策”,实施散煤污染治理。设定禁煤区,强化散煤输入管控,从严管控销售网点,清理整顿现有煤炭经营单位。加强煤质监测,严厉打击煤炭储运、销售、使用环节违法行为。到2024年,9区棚户区(含自供热居民楼)散煤实现“清零”;9区城中村居民住户完成241.55万平方米搬迁改造或清洁能源替代散煤;县城、农村居民住户分别完成241万平方米和738.02万平方米清洁能源替代散煤。2025年全市散煤用量比2020年减少50%。

城市公共交通清洁能源车辆基本实现全覆盖

按照征求意见稿,提升机动车绿色低碳水平。继续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以公共领域用车为重点推进新能源化,公交、出租、物流配送、轻型环卫等车辆的新增或更新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推进全市公共交通、公务用车电动化进程。在火电、钢铁、煤炭、有色、水泥等行业和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货车,发展零排放货运车队。加快充电设施建设,力争到2025年,公共领域新增或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60%,城市公共交通清洁能源车辆基本实现全覆盖,新能源汽车新车销量占比达20%左右。

2025年哈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

哈市将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持续强化秸秆还田离田作业质量。建立健全秸秆收储运服务体系,通过市场化运作,提升产业化能力。到2025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加强秸秆禁烧管控的监管督查,开展秸秆焚烧重点时段专项巡查,综合运用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手段,提高秸秆焚烧火点监测精准度。各区、县(市)加强协同配合,结合污染传输情况开展联动,切实保障环境空气质量。

严管餐饮油烟 建设专用烟道

加强餐饮油烟、恶臭异味污染治理。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加强油烟扰民源头控制。拟开设餐饮服务单位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实施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管理及运行状态监控。综合治理恶臭污染,加强部门联动,因地制宜排查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恶臭异味扰民问题。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恶臭异味扰民问题加强排查整治,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要安装运行在线监测系统。

供热期错峰起炉强化大气环境执法监管

坚持供热期错峰起炉。根据锅炉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在保障民生的前提下,指导各供热企业在气象条件相对有利于污染物扩散情况下错峰起炉。

提升大气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建设完善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强数据联网共享。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配合做好沙尘调查监测和遥感能力建设。根据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需要,加强涉VOCs重点化工园区、产业集群等大气环境监测。开展非甲烷总烃监测,加强光化学产物和衍生物、交通环境空气监测能力建设,继续开展颗粒物组分监测。

强化大气环境执法监管。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严厉打击第三方检测机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每月发布区级环境空气质量通报

哈市将加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力度,每月发布区级环境空气质量通报。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将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运维、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定期依法向社会公布。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

  • 龙头新闻·生活报记者:张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