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恶意隐瞒自己已婚事实,

与女子建立恋爱关系,

甚至在恋爱一年后订购求婚钻戒。

女子沉浸在幸福之中,

却偶然在男子的手机电话簿中发现蹊跷。

经拨打电话核实,

才发现原来男人早有家室,

自己竟然成了“小三”……

近期,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黄浦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人格权纠纷案件——

案 情 回 顾

原告王女士与被告陈先生于2021年11月相识,陈先生告知王女士自己经历过一段失败的婚姻,目前是离异状态,双方在多次接触后于2022年2月确立恋爱关系。

恋爱过程中,陈先生对王女士无微不至,还签订了“真爱协议”并定制求婚钻戒赠与王女士。

然而其后不久,王女士发现被告经常跟一名手机联系人备注为“青”的人联系,心生疑虑的她拨通电话后发现“青”竟自称是陈先生的妻子。

经核实,陈先生和其妻子并未离异,知晓真相后的王女士一时激愤,产生了自伤自杀等过激行为,并被诊断出焦虑抑郁状态等精神疾病。

王女士认为,

她以结婚为目的与陈先生交往,然而对方隐瞒已婚事实骗取情感,对其身心造成了巨大伤害,侵犯了其一般人格权,遂诉至法院

,请求判令陈先生向王女士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30,000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审 理 情 况

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从恋爱之初即非坦诚相待,对原告欺瞒哄骗,迫使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被告婚姻的第三者,实则是没有将原告作为一个享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人格利益的平等民事主体进行认真对待。被告的行为主观上存在对原告恶意欺骗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原告在一定程度上社会评价降低,使原告产生自伤自杀等过激行为并导致精神疾病的后果,侵犯了原告的一般人格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审理中,

法官考虑到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行性、有效性以及公开道歉方式对当事人造成进一步损害的可能性,故与双方当事人多次沟通

,双方最后一致确认以被告向原告书面道歉,道歉内容法院把关的方式承担赔礼道歉责任。并且综合考量了被告的过错程度、行为目的方式、后果以及社会公众的认知、风俗习惯、传统伦理道德、本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

酌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最后,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决:

被告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已履行);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15,000元。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 官 说 法

本案是一起侵害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件,被告隐瞒已婚事实与原告恋爱交往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原告的一般人格权,还有悖家庭伦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律层面:

构成侵害一般人格权

本案审判难点在于被告隐瞒已婚事实与原告恋爱交往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的一般人格权以及如果侵权应当如何承担侵权责任。对此可从以下两点考量:

界定是否属于一般人格权的保护范围

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并且决定具体人格权的一般人格利益。

除法律明文规定的具体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人身自由是自然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人身不受侵犯和自主行为的自由;人格尊严是自然人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工作生活环境,以及基于地位、声望、名誉、声誉等各种因素而形成的人格价值以及得到社会、他人尊重的品性。

侵害一般人格权的责任承担方式考量

人格权纠纷案件责任具体承担方式应结合个案实际情况,兼顾原则性和灵活性,妥善处理好人格权利益保护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之间的平衡,综合考量侵权责任承当方式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本案中,当事人的恋爱关系涉及情感问题,具有私密性。审理中,考虑到责任与行为适当性以及对被侵权人造成进一步损害可能性,不宜采取公开道歉方式,故双方在法庭主持下达成了私下书面道歉方式比较适宜。同时,被告的行为导致了原告自伤自杀等过激行为并导致精神疾病,确对原告的精神造成了严重伤害,被告对此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道德层面:

有悖家庭伦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本案进一步从家庭伦理道德层面阐述了被告的行为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异性之间真情实感恋爱交往本无可厚非,但应以遵循社会基本道德伦理为前提和边界,尤其在确立恋爱关系时如实告知自己的婚姻情况是最基本的义务,也是对恋爱相对方最起码的尊重。被告隐瞒已婚事实与原告恋爱交往的行为逾越了社会伦理道德底线,也违背了夫妻忠诚义务,

损害了自身婚姻家庭关系,违反了家庭伦理道德,有失社会公德,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公序良俗,有悖于诚信、友善、和谐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希望其能引以为戒,在今后的人生中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价值观,维护平等、和睦、忠诚的婚姻家庭关系。

本案通过司法弘扬真善美,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发挥价值引领作用。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来源|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英鸽

声明|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