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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被告人陈某某行贿案。该案是2024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二)》施行以来,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的首例行贿案件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与受贿人镇某(某水务站原站长)系老乡,关系熟络。在镇某的帮助下,陈某某通过成立公司、挂靠等形式连续多年承接水建方面的工程,并给予镇某感谢费、好处费,多达10余次,共计130余万元。

金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130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且应从重处罚。

金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镇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二万元。

目前,上述案件已生效。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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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纪红

刑事审判庭

三级高级法官

近年来,国家重点推进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重视水生态文明建设。被告人陈某某见有利可图,拉拢镇某,双方“一拍即合”,在项目承接、工程施工等多个环节,利用镇某职务便利,谋取私利,严重影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社会营商环境。

行贿与受贿是一体两面,是一根藤上的两个“毒瓜”。行贿作为贿赂犯罪发生的主要源头,只有既外防行贿人“围猎”,又内防国家工作人员的甘于被“围猎”,才能使权力免受侵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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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都应当树立法治意识、规则意识,决不能通过行贿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刑法修正案(十二)对刑法第390条行贿罪的规定进行了重要修改,目的在于进一步加强对相关贿赂犯罪的惩治。修改的主要内容是根据党中央有关重点查处行贿案件的部署要求,将一些严重行贿情形规定为从重处罚情节。同时,考虑到行受贿犯罪的实际情况,对行贿犯罪的法定刑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三)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

(四)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

(五)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

(六)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调查突破、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文:赵军烨

图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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