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某、陈某某两人均为委托人处公司高管。2021年某月至2023年某月李某某在委托人处任副总裁一职,2017年某月至2023年某月,陈某某在委托人处担任董事长办公室主任一职。
2023年某月,李某某、陈某某发起虚假合同审批流程,2023年某月操纵委托人与北京某公司签署虚假的《信息服务合同》,分三次向北京某公司支付了共计290万元。
委托人在内部进行核查的过程中,《信息服务合同》实际并没有履行,委托人所支付的290万元均由北京某公司系数转付给李某某。
办案思路
广东深博律师事务所张海东、谢宇伟两位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考虑到涉案人员身份的特殊性等情况综合分析,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公司高管擅自将公司财产据为己有,已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北京某公司明知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合同关系,仍配合李某某、陈某某实施侵占公司财产的行,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建议当事人:应当以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维权。
最终结果
委托人采纳了律师的诉讼策略及方案,本案立案后经过联调,深博律师与各方被告沟通协商,四方达成和解,我方委托人的款项得到全部清偿。
2024年2月6日委托人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和解除保全申请书;
2024年2月7日收到法院准许撤诉的民事裁定书及解除保全裁定书。
至此,通过民事诉讼依法维权,以更快的速度,更低的成本,更友善的方式,深博律师成功为委托人化解了一段恩怨纠纷,皆大欢喜。
办案心得
1.明确委托人核心问题,确认委托人需求,提出专业法律意见,解决核心诉求,知晓底线条件,明确有利己方谈判条件;
2.严谨法律思维,寻找案件突破口,通过沟通谈判,达到最佳解决方案;
3.从事实证据出发,细致入微,不放过任何能胜诉的蛛丝马迹。
结语
本起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公司高管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即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损害公司利益而引发的纠纷。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中具有重要地位,往往担任重要职务,掌握公司重要信息、财务情况、商业秘密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专设第八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其中明确规定了相关人员的勤勉义务。
深博提醒:
企业方面,要完善公司章程、公司财务制度的管理方法,出现高管损害公司利益情形时,注意初期证据材料的收集;
公司高管方面,作为公司高管,担任公司重任,应当担起责任,对公司勤勉忠实,才能站得稳,行的踏实,才能永不偏航。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