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近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城市更新行动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办规〔2024〕3号),积极探索破解实施城市更新过程中的堵点难点焦点问题,打破瓶颈,高质量推动江苏省城市更新行动实践。文件于今年6月11日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

关于支持城市更新行动

的若干政策措施

优化规划编制实施管理

深化详细规划编制内容

按照急用先编原则,充分考虑城市更新实际需求编制更新地区详细规划,探索基准容积率制度。明确保留、改造、拆除的更新区域和地下空间利用范围,合理确定用地性质,细化用途混合和兼容要求,合理确定用地及指标。

科学设置规划指标

按照“优化不恶化”原则,在详细规划中对规划指标进行适应性优化完善。对更新地区增设必要的附属设施以及景观休息设施等情形,其新增建筑量可不计入规划容积率。

提高规划实施效率

探索并联审批,缩短规划许可办理时长。支持地方探索将经地方人民政府审定的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作为详细规划调整的参考。探索实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制度,研究制定豁免清单。

创新土地供应使用方式

细化完善供地条件和方式

对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内点状布局的更新项目,支持探索整体组合供地。更新区域内无空闲土地的,可单独设立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鼓励复合集约设置公共服务设施。

规范引导土地用途转换

鼓励各地探索制定存量建设用地用途转换负面清单。支持存量土地盘活利用五年过渡期政策的更新活动,过渡期满完成更新改造后,可参照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因土地用途转换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可以按规定分期缴纳。

合理设定土地使用年限

鼓励各地根据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采用不高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或租赁年期供应产业用地。更新后的混合用途宗地出让时,符合情形的可统一按综合用地、最高不超过50年设定出让年限。

提升产权登记办理服务水平

妥善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支持根据实际情况出台本地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文件,针对不同历史遗留问题情形,明确不动产确权登记路径。

探索优化更新项目产权办理手续

对城市更新形成、兼容多种功能的不动产,明确分割审批方式和分区分层设权后办理不动产登记。支持引入转移预告登记制度,可以“带押过户”方式办理不动产转移和登记手续。

完善施工图审查管理体系

健全施工图审查管理机制

进一步细化明确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施工图审查内容,统一新旧标准适用规则和审查合格证文书样式,制定适应既有建筑改造要求的设计审查要点。

优化施工图审查路径

对无法满足现行标准的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类、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消除类城市更新项目,将专家论证意见作为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竣工验收等的依据。

加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衔接

完善消防审验技术流程

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的更新项目,指导编制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对历史建筑改造利用的更新项目,组织专家评审设计资料,保障方案和专家意见作为相关审批管理的依据。

强化既有建筑改造协同管理

建立既有建筑改造利用规划、建设、消防的审批管理规则。对属于规划许可豁免清单的项目,申请办理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消防审验时不再提供许可证。统一消防验收、备案和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的管理标准。

实施消防验收备案分类管理

各地建立既有建筑改造项目分级分类目录清单,对目录清单中的一般项目进一步优化程序要件。

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和组织推进力度

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鼓励各类银行为项目实施主体提供长周期、低利率信贷支持。对可经营、出售、出租的更新项目或资产,通过REITs、社会投资人+EPC等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自主更新。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优化省级专项资金支持方式,采取免审即享的方式,对城市更新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贷款贴息。

积极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落实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等土地增值税有关税费支持政策。对“工改工”类更新项目,交易环节各项税费符合延期缴纳的,及时予以办理。

鼓励多元主体参与

探索运用政府征收收储、产权主体间权属转让、联营入股、自主改造等多种形式开展城市更新活动。支持各地成立专业化更新实施主体,鼓励运用基层议事协商载体和平台。

强化综合评价激励

建立省级试点项目分类评价办法、省经验做法清单。优秀推荐国家级奖项,在相关省级奖项中设立城市更新专项。

|内容来源:“江苏建设”微信公众号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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