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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积薄发,启行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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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注:1.此案为笔者几年前办理的一起案件,案件最终没有被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2.在辩护过程中笔者严格抓住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行为特征、对象特征、后果特征以及法益特征等特点,严格遵照文义解释的特点,具像化“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标准,通过详细论证,最终该辩护意见被检察院采纳;3.此案递交了多份辩护意见,现将辩护意见中针对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部分公开,供大家一起讨论学习。

辩护意见书(一)

XXX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王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便多次与犯罪嫌疑人王某沟通,了解案件情况,查阅了相关案件材料。现提出如下法律意见,望贵院参考。

一、本案并不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

(一)本案不具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特征

辩护人认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是涉恶犯罪集团与普通犯罪集团的区别标准,而“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不仅是指行为手段的违法性,更是要求行为的目的、动机、起因要带有不法性,确实“事出有因”的行为则不应定性为涉恶犯罪。以此种标准为依据,辩护人认为本案不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理由如下:

第一,从事件起因、动机来看。起诉意见书认定,本案中各个犯罪嫌疑人的通过打、砸等暴力手段,驱赶来某地跨区取件的黄牛,提高某地寄递业的价格,扰乱某地寄递业,物流业的经济秩序。辩护人认为,起诉意见书的指控明显有失偏颇。从在案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各快递公司的负责人的证言、某市邮政管理局负责人的证言、相关的书证、甚至部分被害人(黄牛)的陈述可以证实:1.某地各快递公司拥有某地区域快递的独家经营权;2.快递行业禁止跨区域取件(黄牛)的现象;3.如遇跨区域取件的现象,当地快递公司要进行拍照取证(面单号),并上报总公司对“黄牛”进行处罚;4.某地快递业因无直通业务加之快递总量较小,各快递总公司给与某地地区的指导价格相较于永康、义乌地区而言偏高;5.基于黄牛现象的泛滥,某地快递业的业务量大幅度下降,甚至已经到了业务量达不到总公司要求的业务量标准。有基于此,才出现了本案中某快递公司驱赶“黄牛”的现象。辩护人认为,本案案发的起因和过错应在“黄牛”一方(包括多名“黄牛”的陈述亦承认:“跨区取件违反公司规定。”),而非各犯罪嫌疑人。各犯罪嫌疑人在主观心态和动机上是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而并非具有“扬名立万、逞强好胜、树立恶名、寻求刺激”的心态。且,每个行业都有其自身行业的特殊性以及特殊的规则(如:区域垄断经营),不能以此就认定各犯罪嫌疑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不能因为各犯罪嫌疑人在驱赶“黄牛”的过程中存在不文明的现象,就以此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第二,从行为方式上来看。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犯罪集团向黑社会犯罪组织过渡一个中间状态,其最终的犯罪目的是以获取某个行业或领域的经济暴利为目标。从在案的证据以及事实上来看,以“黄牛”徐某事件为例,事件发生后,某公司与徐某以及商家王某谈判,三方最终达成:1.三公斤以上的货物由徐某发送;2.某公司愿意以低于市场的价格给王某发快递。辩护人认为,如果本案存在涉恶犯罪集团,是绝对不会出现由黄牛继续在某地取件,并同意以低于市场的价格给商家发货的情形。从在案证据来看,各犯罪嫌疑人除了拍面单、要求车辆进行安检之外,并无其他的行为。本案的行为手段较为单一,这与恶势力犯罪集团为获取经济利益,而采取多重行为手段的特征是相违背的。因此,辩护人认为,上述情形明显不符合涉恶犯罪集团要谋取经济暴利的目的。

因此,综合上述两个方面的理由,辩护人认为,本案不具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特征。

(二)本案的危害结果也不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

恶势力犯罪集团因是黑社会犯罪组织的前期形态,因此,在危害结果上也类似于黑社会犯罪组织非法控制性与重大影响性。有基于此,辩护人认为,本案的危害后果并不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中不存在多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群众不敢举报或控告的情形;相反,大部分情况下本案中各犯罪嫌疑人会自己报案,并通过公安机关协调解决。

第二,本案也不存在对一定行业形成垄断的情形。根据上述论证的,根据快递行业的规定,某地快递公司原本就享有某地地区的独家区域排他经营权。对外来看,某地之外的快递公司原本也无权进入某地市场取件;对内来看,某地其他快递公司在快递价格和业务方面也并未受到通达公司的影响。

第三,本案中对于某地商家也并未造成实质的影响。虽然如前文所述,某地快递的指导价格相较于永康、义乌而言略高,但是这也是基于区域市场行情所决定的。如果允许低价“黄牛”大量进入某地市场,则会形成低价竞争的恶性局面,扰乱某地快递市场。

因此,综合上述理由,辩护人认为,本案并不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

辩护意见书(二)

一、本案不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

在之前的法律意见书中辩护人从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特征以及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结果特征这两个角度论证了本案案情并不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特征的观点。随后,贵院要求公安机关进行了第一次补充侦查,并取得了新的证据。现,辩护人根据补充侦查的证据材料,进一步说明本案不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

(一)本案不符合“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特征

辩护人认为,结合2018年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及2019年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可以看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是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本质特征;而“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可以从犯罪侵犯的法益、犯罪手段、犯罪动机三个角度予以判断。从上述三个角度判断,本案均不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理由如下:

第一,从侵犯法益的角度来看。恶势力犯罪集团所实施的犯罪不仅为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而且更是对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的人员实施不法侵害,称霸一方,作威作福的行为。从补充侦查的证据材料以及之前证据材料可以明显看出,涉案的四大快递公司均禁止“黄牛”跨区域取件的行为。如遇“黄牛”跨区域取件,当地公司可对“黄牛”所使用的面单号进行拍照并上传总公司,由总公司对涉事“黄牛”进行处罚。本案中,各犯罪嫌疑人拦截“黄牛”并拍摄“黄牛”所使用面单号的行为符合各快递公司的规定。辩护人不否认,在纠纷的处理中各犯罪嫌疑人是有过不当的行为,但是这些不当的行为大部分也是在“黄牛”拒绝让各犯罪嫌疑人拍摄面单号的前提下发生的。即便是要求“黄牛”将货物进行安检,各犯罪嫌疑人最终的目的也是为了拍摄面单号,以便将面单号上传总公司,要求总公司对“黄牛”进行处罚。因此,辩护人认为从侵犯法益的角度来看,本案不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

第二,从行为特征的角度来看。恶势力犯罪集团在侵犯人身犯罪中往往针对无辜群众,随意殴打他人或者伤害他人。从在案证据来看,本案各犯罪嫌疑人仅仅是针对来某地跨区域取件的“黄牛”,针对的对象特定,并且在会见过程中王某向辩护人提及:“'黄牛'极少为外地快递公司员工,大多为社会闲散人员。这些人为了赚钱,从外地快递公司低价购买面单,然后从某地商家处收取相对较高的快递费,运货到外地快递公司发货,从中赚取差价,扰乱快递行业秩序。”(在案现有证据在这一事实上显示得并不明显,希望贵院随后如需再次补充侦查,能在这一方面补充相关证据材料)当然,特定与不特定是相对而言的,如果行为人针对一定区域或行业的特定对象实施犯罪行为,也有可能构成恶势力犯罪;但是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在案无证据能够证明本案中各犯罪嫌疑人针对某地本地其他快递公司实施了犯罪行为,并且已达到起诉意见书所述的扰乱某地快递业、物流业经济秩序的程度。辩护人认为,本案各犯罪嫌疑人如要真正扰乱某地快递业、物流业的经济秩序,其重中之重是对某地本地其他快递公司实施打压。由于各快递公司禁止跨区域取件规定的存在,使得一个区域内快递业的竞争实为内部竞争,而非外部竞争。如要本案中各犯罪嫌疑人在一个区域内的快递业想形成非法影响,对于区域内竞争对手实施打压是最为直接和有效的手段;然而,在案无证据能证明各犯罪嫌疑人对某地其他快递公司有过犯罪行为。因此,辩护人认为,从行为特征的角度来看,本案不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

第三,从主观动机来看。辩护人在之前的法律意见书中已经论证了,本案中各犯罪嫌疑人在主观心态和动机上是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而并非具有“扬名立万、逞强好胜、树立恶名、寻求刺激”的心态。在此不再赘述。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不符合“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特征。

(二)本案也不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犯罪结果特征

在上一篇法律意见书中辩护人详细论证了,本案不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结果特征,在此前的观点上辩护人再行补充以下理由。

起诉意见书指控,本案中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导致在某地经营的电商、企业不断流失。辩护人对起诉书意见书的此项表述持不同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辩护人认为,在案无证据能够证明因为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导致在某地经营的电商、企业不断流失。在案事实中,只有起诉意见书所指控的第六起事实的徐某将自己的仓库的搬至金华孝顺。徐某在证言中提及:“是由于某快递公司快递的高价格才导致的。”令辩护人好奇的是,既然某快递公司快递的价格过高,那徐某完全可以选择某地其他价格偏低的快递公司进行发货,某地其他快递公司并没有被某快递公司打压或受到通达公司的影响;加之,从某快递公司与徐某二、与王某的谈判来看,某快递公司事后都是以低于总公司指导价的方式与商家协商发货,不存在价格过高的现象。由此明显看出,徐某的证言不实,导致其将仓库搬离某地的原因另有起因。

第二,在辩护人会见王某的过程中,王某向辩护人表示:“每次赶走黄牛后,某快递公司与各个商家的协商,某快递公司都愿意以'黄牛'的快递价格给商家发货。这个价格是远远低于总公司给与某地快递公司的指导价,并且会导致公司在一段时间内亏本运营。”(此做法为了留住客户,在物流旺季使得客户能选择某快递公司)辩护人认为,在案证据材料在一细节事实上显示得并不明显,希望贵院如要再次进行补充侦查,能在这一方面补充相关证据。如果王某向辩护人所述属实,那么本案明显不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犯罪结果特征。恶势力犯罪集团所追求的都为一定区域内经济上的非法影响和垄断,而亏本做生意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实属闻所未闻。

因此,辩护人认为,本案不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犯罪结果特征。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不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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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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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怡之,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所获荣誉(部分):金华市青年律师演讲比赛一等奖;2017、2021年度金华市第二、三届检律控辩赛“最佳辩手”;浙江省第三届检律控辩赛“优秀辩手”;2018年浙江省律师协会通报表扬;2020、2021年度金华市律师实务理论研讨论文二等奖;2020年度金华市婺城区优秀青年律师;2021年度浙江省“亲青帮”青年法治赛辩论赛季军。

曾代理案件(部分):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不起诉;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获不起诉;某涉嫌非法拘禁罪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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