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官微信群遥控指挥庭审,说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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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院的通报出来很多媒体质疑说是护短,我查了中院所依据的法规,全名《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里面确实有一条,院庭长在分管领域、职务权限范围内,对下级法院审理的“四类案件”依法履行监督指导职责,不属于违反规定干预过问案件。

而这里的四类案件是指:

(一)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或者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

(四)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因为里面缺乏量词是属于比较主观的衡量标准,该案是一宗涉及十二人涉嫌寻衅滋事发回重审的刑事案件。有可能会被归为以上的第一或第二项,同时也不排除,辩护人有在该案审理过程举报过主审法官,所以也可能涉及到第四项。

中院通报中所说的海西州中院派员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符合规定,看起来有法律依据。

不过我想说的是在微信群发“不用跟他商量”、“打断”、“硬气点,不要随意发言”的这些上级人员违反了刑事诉讼法中,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规定。

而中院所援引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指导意见所提到的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方式,在我看来不包括“实时遥控指导庭审

同时这个案件的监督情况通报应该由高院跟进,而且在我看来,还需要对法院有监督权的同级检察院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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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尝试打电话12309给检察院的举报监督热线,没有接通,我就走了检察院的网络实名反映,内容如下:

“对于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院发布“关于索某等十二人涉嫌寻衅滋事案相关网络舆情”的情况通报,希望检察院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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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擅自进入审判区”的说法,当时法庭休庭期间,司法审判活动暂停了,辩护人拿自己的手机拍摄照片,不能简单断定为“违反法庭规则”。

二、就算该案属于中院援引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指导意见”的案件,但不包括“实时遥控指导庭审”情况。这个涉嫌违反最高法《关于完善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23条,里面明确规定,院长、副院长、庭长除参加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外,不得对其没有参加审理的案件发表倾向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