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谈走私冻肉案件常见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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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栩境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近期笔者接受了几起关于走私冻肉案件的咨询及委托,在进行初步解答时,均提及到了关于走私冻肉案件中偷逃税额的问题。实际上走私冻肉案件大概率亦是属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因此在处理偷逃税额问题上,可以借鉴走私普通货物案件的辩护方式,再结合走私冻肉案的特性进行处理。同时笔者亦发现,前来咨询的人员对于偷逃税额方面的问题存在较大的理解误区,包括对于税额文件签署、税额计算等方面均有不同程度的理解错误。故笔者特撰此文,对走私冻肉案件的偷逃税额问题进行分析。

一、当事人对于走私冻肉偷逃税额的常见疑问。

在接受咨询时,部分当事人对于偷逃税额的问题能够问得十分细致且专业,相信已经看了许多背景资料及案例,而部分当事人可能对于案情了解并不够深,故存在不少误区,据笔者经验常见的问题有如下这些:

1.签署了偷逃税额的告知文件是否便等于承认走私数额?

实际上所谓的偷逃税额告知文件名为《鉴定意见通知书》,系整个偷逃税额鉴定的构成部分之一,亦系《刑事诉讼法》针对鉴定意见此部分证据所要求的告知性文件。在整个案件进程中,第一次偷逃数额的确认以及随后可能存在的修订等,每次都会附带一份《鉴定意见通知书》。由于该文书系告知性文件,其核心作用为告知犯罪嫌疑人涉及偷逃税额的数字,故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签署,并不影响案件的进程,更不存在所谓的签署了便承认了这一说法。值得一提的是,对于该份通知书,其中同时注明了对于鉴定意见存在其他意见或疑问的,可申请重新鉴定,笔者在办理的走私案件中不乏重新鉴定的情况,而此时无论系犯罪嫌疑人自行申请或是辩护律师代为申请,均需要先确认“签收”,随后申请。因此部分当事人以及家属问到是否需要签署时,笔者都会建议签收。

2.实际上走私收入并不多为何偷逃税额如此庞大?

犯罪嫌疑人及家属可能存在一个误区,即在具体走私犯罪中的收入便大概等于整个案件的偷逃税额,因此在得知偷逃税额是,便认为可能计算上存在错误。实际上此问题需要分两个维度进行分析,一系涉案偷逃税额所代表的犯罪部分情况,二系考虑税额后续的可能降低部分。

首先,根据笔者所办理的相关走私冻肉案件的经验,对于绕关走私而言,其涉案偷逃税额除了当场扣押的部分外,亦有可能通过账本、转账记录等方式进行查实,基于交易情况确认总数额,因此数额基础计算量,便比犯罪嫌疑人及家属预想的要多。

其次,部分侦查机关在计算偷逃税额时,可能存在先计算总额(单位),后划分个人部分的情况;或是先计算犯罪链条(各部分合计),再划分各个部分的情形。因此所通知的偷逃税额并不一定系最终的数额,存在扣减的可能。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涉案单位的员工或是犯罪嫌疑人的下属而言,一般会根据所从事的职务或工作时间来计算偷逃税额,此时亦可能面临巨大的数字,但应注意在审判阶段,对于员工或非实际控制人等从犯一般予以轻判,此类人员应多关注犯罪情节,而不能仅重视偷逃税额。

最后,若案件存在扣减税额的空间并经过专业有效的辩护,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偷逃税额,尤其系对于如250万元、500万元等关键量刑数字若辩护恰当便能够降低量刑区间,达到较好的辩护效果。关于降低数额部分,笔者在其他文章上已具体分析,在此不赘述。

3.并未获得高额利润是否应对全部偷逃税额负责?

在走私普通货物案件中,所计算的偷逃税额可粗略地理解为一起案件可能获得的非法利润。而在走私冻肉案件中,对于驾驶船只的人员、境内处理转运输的人员而言,所获得的利润可能仅为偷逃税额的千分之一,此类人员在面对偷逃税额时均会提出疑问,并未获得高额利润是否应对所有数额负责。

在解答此问题前,笔者先行强调,在走私犯罪案件中,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往往并不包括利润问题,换言之未获得利润并不能作为无罪的理由进行辩护。

对于在一起走私冻肉案件中仅争取劳务费用的人员而言,若客观上存在走私行为主观上亦明知的话,则此时便很可能构成犯罪,因此亦会承担所计算得出的偷逃税额。尽管非法利润情况并非免罪的理由,亦无法就此降低涉案偷逃税额,但在审判过程中可以提出仅挣取极低的费用的辩护理由,以此获得较轻量刑。

4.并未实行绕关、报关行为是否应对偷逃税额进行负责?

实际上此问题应系犯罪嫌疑人并未参与到走私的核心行为,此时是否应对数额进行负责。

在一起走私普通货物案件中,存在多个不同的环节,人员有境内外之分,同时工作内容亦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分工。对于存在报关、绕关等客观行为的人而言,由于已经实行了走私,故此时对相关数额进行负责并无异议;而对于并未参与到核心行为的人,则需要考虑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走私犯罪的共谋,就走私冻肉问题进行了商议、准备等,同时亦要考虑其客观行为有无对走私冻肉的情况提供了帮助。

对于此问题实际上便牵出了一个辩护的问题,即对于并未参与到核心行为的人员的辩护策略。笔者认为,若确实是受蒙骗等情况,应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在无罪辩护下选择策略;而对于实际上参与了,但作用不大或数额上并未进行协商的情况,应争取从犯情节或扣除数额,从而获得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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