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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近期私募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变更反馈

下文第1-9项是某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时收到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协会”)反馈,反馈时间为2024年4月,机构类型是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1.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不得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冲突业务机构等与所在机构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兼职,或者成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请核实贵机构高管是否符合要求并发表结论性意见。

2.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十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最近5年不得从事冲突业务。请核实贵机构高管是否符合要求并发表结论性意见。

3.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3年修订)》31条,申请机构相关高管人员具备《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3号》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工作经验的,请核查说明其所任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运作正常、合规稳健,任职期间是否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任职期间该管理人的管理规模情况,并发表结论性意见,如有证明材料请一并提供。

4.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3号》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3年修订)》第13条,请核查说明申请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是否存在《登记备案办法》第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3号》第二条规定的负面情形,如有涉及,详细说明负有何种责任,在系统中完整填报相关信息,同时提交相关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措施或自律管理措施等相关文书、文件或公示信息等材料,并发表结论性意见。

5.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3号》第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3年修订)》第13条,请核查说明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是否存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3号》第三条规定的协会加强核查的情形,如有涉及,请说明具体情况,提交相关部门的文书、文件或公示信息等材料,并发表结论性意见。

6.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3年修订)》第四项规定,社保缴费记录应当显示员工姓名及申请机构名称,新参保无缴费记录的应当提交社保增员记录等材料,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缴的应当提交申请机构签署的代缴协议、人力资源服务资质文件、代缴记录等。同时,社保缴费记录应当加盖社保主管部门章。请贵机构对照相关规定,补充提交有关材料。

7. 请对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以及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下述情况进行核查:①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十条,请核查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以及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有5年以上股权投资管理或相关产业管理等工作经验,并发表结论性意见。②请以列表形式详细列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以及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①中的工作经验具体满足《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3号》第五条哪项规定,并发表结论性意见。③请申请机构结合前述②中的工作经验,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3年修订)》第31条相关要求提交对应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曾任职机构出具的任职材料、离职材料、社保缴纳材料等,并上传至系统中。注意,高级管理人员24个月内在3家及以上非关联单位任职的,相关工作经验不予认可。

8. 如新增法代负责投资,请在系统将其勾选为负责投资的高管并补充投资业绩。

9.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3年修订)》第三十二条规定,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3号》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提交符合要求的投资业绩材料【请务必在系统“投资人员及过往业绩证明”处上传材料,并按照股权类项目投资填报】:1.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提交最近10年内至少2起主导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项目经验,投资金额合计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至少应当有1起项目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股权并购或者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或者其他符合要求的投资业绩。其中,主导投资是指相关人员主持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等工作。投资项目材料应当完整体现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工商确权、项目退出等各个环节,包括但不限于签章齐全的尽职调查报告(应当有原任职机构公章)、投决会决议(应当有原任职机构公章)、投资标的工商确权材料、股权转让协议或协会认可的其他材料。境外投资材料原件为其他语言的,应当提交中文翻译件。2.投向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行业的股权投资、投向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行业的股权投资、作为投资者参与的项目投资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管理能力或者不属于股权投资的相关项目经验,不作为股权类投资业绩材料。24个月内为2家及以上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相同业绩材料的不予认可。

上文9项反馈中,第7项反馈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变更常规反馈;第1-7项反馈常见于首次/不熟悉相关业务律师出具的登记或重大变更法律意见书反馈中;第8-9项反馈为本文重点说明事项。其中,协会第1-7项反馈的实质是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变更法定代表人时,新法定代表人应符合《登记备案办法》及配套指引的规定的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从业要求有哪些呢?

02

私募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从业要求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及配套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应当满足如下要求:

1. 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应具备从业资格。

2. 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应具备5年以上符合要求的相关从业经验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相关从业经验为:

(1)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相关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证券资产管理、自有资金证券期货投资等相关业务,并担任基金经理、投资经理、信托经理等以上职务,或者担任前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2)在地市级以上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上市公司从事证券期货投资管理相关工作并担任投资负责人,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3)在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并担任基金经理以上职务,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运作正常、合规稳健,任职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4)在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资产管理机构从事证券资产管理等相关业务,其任职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5)在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从事经济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具有相应的管理经验,或者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金融机构担任其他业务部门负责人;(6)在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基金、期货相关的法律、审计等工作,并担任合伙人以上职务不少于5年;(7)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相关从业经验为:

(1)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相关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自有资金股权投资、发行保荐等相关业务,并担任基金经理、投资经理、信托经理、保荐代表人等以上职务,或者担任前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2)在地市级以上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上市公司从事股权投资管理相关工作并担任投资负责人,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3)在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从事股权投资并担任基金经理以上职务,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运作正常、合规稳健,任职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4)在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资产管理机构从事股权投资等相关业务,其任职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5)在运作良好、合规稳健并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担任股权投资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或者在具备一定技术门槛的大中型企业担任相关专业技术职务,或者是科研院校相关领域的专家教授、研究人员;(6)在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从事经济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具有相应的管理经验,或者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金融机构担任其他业务部门负责人;(7)在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基金、期货相关的法律、审计等工作,并担任合伙人以上职务不少于5年;(8)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 冲突业务禁止。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最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的业务(冲突业务指民间借贷、民间融资、小额理财、小额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的业务,中国证监会、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 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兼职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兼职应当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对外兼职的应当具有合理性。不得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冲突业务机构等与所在机构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兼职,或者成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根据《登记指引第3号》第十条的规定,(1)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机构任职;(2)在其他企业担任董事、监事;(3)在所管理的私募基金任职等,不属于《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兼职范围。

5. 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诚信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不得存在如下情形:(1)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2)最近3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管理部门处以行政处罚;(3)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执行期尚未届满;(4)最近3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协会采取纪律处分措施,情节严重;(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者被协会采取加入黑名单的纪律处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被中国证监会撤销基金从业资格或者被协会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其他社会危害性大,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5)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5年;(6)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公司等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5年;(7)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等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8)因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职业道德或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社会重大质疑或者产生严重社会负面影响且尚未消除;对所任职企业的重大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未逾3年;(9)因《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项所列情形被终止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自该机构被终止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提供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材料,通过欺骗、贿赂或者以规避监管、自律管理为目的与中介机构违规合作等不正当手段办理相关业务;未经登记开展基金募集、投资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10)因《登记备案办法》第七十七条所列情形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自该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注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因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重大违法犯罪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存在《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金融管理部门要求协会注销登记;因失联状态被协会公示,公示期限届满未与协会取得有效联系;采取拒绝、阻碍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协会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检查、调查职权等方式,不配合行政监管或者自律管理,情节严重;未按照《登记备案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或者提交的法律意见书不符合要求或者出具否定性结论;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11)所负债务数额较大且到期未清偿,或者被列为严重失信人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加强核查情形为:(1)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公开谴责、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行政监管措施;(2)被协会采取公开谴责、不得从事相关业务等纪律处分措施;(3)在因《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项所列情形被终止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担任主要出资人、未明确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4)在因《登记备案办法》第七十七条所列情形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担任主要出资人、未明确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5)在存在重大风险或者严重负面舆情的机构、被协会注销登记的机构任职;(6)需要加强核查的其他情形。

6. 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持股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均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一定比例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且合计实缴出资不低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缴资本的20%,或者不低于《登记备案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最低实缴资本的20%。

特别提示:根据作者实务工作经验及协会咨询回复,当前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或投资负责人,新法定代表人及投资负责人暂无须满足直接或者间接持股不低于20%或者实缴不低于200万的持股要求,具体以协会审核为准。

03

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

变更合规要点

上文协会的反馈中,第8-9项反馈为本文重点说明事项,也是本文特别提醒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事项。协会为何会反馈第8-9项呢?

《登记备案办法》实施后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其在填报ambers系统高管页面时,需在高管人员中选择符合《登记备案办法》要求的高管作为负责投资的高管并在“□是否为负责投资高管”选项中进行勾选,但《登记备案办法》实施前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其ambers系统高管页面并无前述勾选事项。基于此,《登记备案办法》实施前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时,需选择一名高管作为负责投资高管并在“□是否为负责投资高管”选项中进行勾选,如不进行选择,则大概率可能出现反馈“如新增法代负责投资,请在系统将其勾选为负责投资的高管并补充投资业绩”或“XX是否为负责投资高管”。一旦出现前述反馈,则必须选择或增加一名负责投资的高管并填报符合第9项反馈的业绩(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则提供证券类业绩)。如向协会回复称其无负责投资的高管,则不符合《登记备案办法》及配套指引的规定,法定代表人变更亦无法通过。

更进一步,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必须提前考虑本管理人内部是否存在符合《登记备案办法》要求的工作经验及投资业绩的高管或人员,如不存在,建议提前招聘相关人员以满足监管要求,否则或将导致变更无法审核通过。毫无疑问,上述审核口径的背景仍旧是“扶优限劣”方针。如已进行工商变更的法定代表人不符合《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从业要求,该如何处理,能否搁置变更呢?

《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第二十一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保持管理团队和相关人员的充足、稳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持续符合本办法的相关任职要求,原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由符合任职要求的人员代为履职,并在6个月内聘任符合岗位要求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因长期缺位影响内部治理和经营业务的有效运转。第六十九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照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信息报送、信息变更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协会可以采取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公开谴责、暂停办理备案、限制相关业务活动等自律管理或者纪律处分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采取书面警示、警告、公开谴责等自律管理或者纪律处分措施。因此,收到反馈后暂不处理或长期搁置的行为,或将受到自律管理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能否通过工商变更再变回原来的法定代表人呢?通过工商变更再变回原来的法定代表人基本不具备可操作性、合理性,再次工商变更回原法定代表人,视同为新入职,其应当符合前文所述的法定代表人从业要求。更重要的是,再次变更将显示私募基金管理人人员不稳定、内部控制缺失,或将导致进一步的关注,后果严重的,或将导致被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基于此,我们建议: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应首先确定法定代表人是否满足《登记备案办法》及配套指引规定的法定代表人要求;其次,慎重判断自身是否拥有符合《登记备案办法》及配套指引要求的负责投资的高管;最后提交前仔细审核ambers系统填报事项,确保不存在重大错误、虚假或遗漏。如对候选人能否担任法定代表人或对协会反馈存疑,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变更无法成功、多次反馈或长期搁置引发后续协会自律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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