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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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当事人以为,执行案被终本后,法院就不管了,执行也再没有希望了。

实际上并非如此。

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还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还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因此,只要发现财产线索的,终本案随时可以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恢复执行的条件和程序作了规定。

恢复执行有两个途径:

一是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该条第一款规定了依申请恢复执行的条件,明确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核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二是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并恢复执行。

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虽然已经结案,但毕竟不是彻底的执行终结,对于此类案件,不能一终了事,人民法院还应负起责任,在一定期限内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定期进行一次查询,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得依职权恢复执行,从而实现退出和恢复执行程序自动衔接。

实践中也有观点认为,对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应当将恢复执行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申请执行人,人民法院不应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程序。

但由于现阶段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能力和财产查找能力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过分强调申请执行人的责任反而会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利益,久而久之,还可能会引起当事人情绪对立、上访或越级上访。对于顺利推行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机制有害无益。

因此,结合当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能力水平,将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查找财产并恢复执行的期间限定在五年内,是一个比较合理的折中做法,既贯彻了司法为民的宗旨,使新建立的终结本次执行制度得到申请执行人及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又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当前的承受能力相匹配。

《规定》第九条中所说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既包括总对总的查控系统,也包括各地建立的点对点的查控系统。

建立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单独管理的平台后,实际上这些查询都是系统自动完成,系统可以自动识别当天已经符合查询条件的案件,直接查找,一旦查到财产会自动反馈提示相关办案人员,以判断是否需要恢复执行。

因此,即便执行案终本,也并非没有希望,只要下决心寻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一旦发现,就随时可以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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