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以此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日前,宝应法院发布一起典型案例。
事情是这样的。陈某在某车业公司从事机械主管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内,陈某与车间主管王某因工作分歧发生争吵,继而相互辱骂,后陈某出手击打王某,王某还手,双方扭打在一起。三日后,公司发出通告,将陈某、王某均作辞退处理。次日,公司工会同意解除与陈某、王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后陈某不服,向宝应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对陈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陈某不服劳动仲裁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该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人民币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案中,陈某因工作分歧与同事发生争吵,继而相互辱骂,后陈某先出手殴打他人,激化矛盾,加剧了冲突,造成工人在厂区聚集围观,陈某的行为给公司生产秩序造成恶劣影响,且容易引发安全事故。故公司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关系,并不构成违法解除,因此陈某主张经济赔偿金6万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系劳动者打架被解除劳动关系而引发,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其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应依法作出。未经法定程序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不得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对于劳动者而言,在实际用工期间,应遵守劳动纪律,不打架是对劳动者的基本职业要求。在工作场所打架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一旦被解除劳动关系,其所主张的经济赔偿金,将不予支持。
来源:扬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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