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随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职务侵占案,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退赔银行被侵占资金35万元。

1988年,年仅19岁的黄某进入随州市万和镇某银行工作,先后担任会计、专管、出纳等职务。在担任出纳期间,黄某具有经手本单位现金出入的职务便利,因工作和生活不顺,便产生了卷款潜逃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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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18日,在银行停止营业后,黄某与会计张某开始清点核对当日资金和账目。黄某负责清点现金,张某负责清查票据,确认账款相符后,黄某再将当日的现金用箱子装好送入金库放进保险柜内。在此过程中,黄某将存放于自己办公抽屉内的35万元单位资金故意遗留在抽屉内,再将其余资金装箱送入保险柜。随后,黄某趁晚餐期间金库无人值守的时机将留存在办公抽屉内的35万元现金带出单位,并骑摩托车离开随州。

第二天,银行发现黄某携带35万元公款潜逃后立即报警。5月20日,随州市公安局决定对黄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5月23日决定对黄某进行刑事拘留并在网上追逃。

黄某潜逃后,35万元很快便被其挥霍一空。随后,其便以四处打零工为生,直到18年后在宜昌市一打蜡厂内被民警抓获。

“在外潜逃十几年,我的生活一点也不好过,当初一时糊涂产生的贪念导致今天沦落至此,想想真是悔不当初。”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退缴1.3万余元。检察机关认为,黄某在担任银行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资金35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审理,随县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及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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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整理:钱伟 来源:随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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