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11日至17日是防灾减灾宣传周,为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增强人民群众防灾避险意识、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山西省检察院发布3件依法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件中,有的为了发泄情绪放火烧毁车辆,致使公民财产遭受严重损失;有的不顾人民群众出行安全,盗窃、收购正在使用中的窨井盖获取非法利益;有的盲目施工挖断光缆,危害广播电视设施安全。

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一:叶某某放火案——放火烧毁车辆危害公共安全

案例二:侯某某、杨某某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破坏交通设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盗窃、收购窨井盖危害市政基础设施安全

案例三:仝某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案——损坏光缆危害广播电视设施安全

案例一

叶某某放火案

——放火烧毁车辆危害公共安全

【基本案情】

叶某某因妻子突然离世产生负面情绪,分别于2023年6月16日凌晨、17日凌晨、18日凌晨,在不同路段将停放在路边的汽车点燃,致使7辆汽车被完全烧毁、6辆汽车不同程度受损、某小区1层住户外墙保温层烧毁28平方米。经鉴定,烧毁财物总价值为557510元。

2023年6月19日,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分局立案侦查。同年10月9日,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同年11月17日,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放火罪判处叶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叶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提前介入引导取证。案发后,检察官第一时间介入案件侦查,明确取证重点,提出通过图侦、技侦对案发现场附近路面监控分析研判,及时确定犯罪嫌疑人,防止其再次实施犯罪,同时引导公安机关将其行动轨迹等客观证据固定,从源头把好案件质量关。

(二)检察长亲自办案。鉴于该案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人民群众高度关注,大同市平城区检察院检察长亲自办理此案,全程参与阅卷、讯问、出席法庭、矛盾化解等办案环节,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审查、舆情防范等问题亲自研判,及时部署,确保办案质效。

(三)释法说理促进认罪认罚。叶某某虽然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但对于作案动机、起因等含糊其辞。检察官从思想教育、心理疏导等角度进行释法说理,说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其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最终认罪认罚。

案例二

侯某某、杨某某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破坏交通设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盗窃、收购窨井盖危害市政基础设施安全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6日至12日期间,侯某某因手头拮据,多次在夜间驾驶三轮摩托车盗窃正在使用的窨井盖共13个,销售给某市A再生资源回收公司,杨某某作为回收公司主管人员负责办理了回收业务,并通过微信向侯某某支付5154元。13日零时许,侯某某再次盗窃窨井盖时,被公安巡逻队员抓获,并当场查获窨井盖6个。经侯某某指认,其盗窃窨井盖的现场共11处,其中6处位于机动车道路上,4处位于非机动车道路上,1处位于人行道上。

2022年3月13日,运城市公安局禹门分局立案侦查。同年6月29日,河津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14日,河津市人民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某市A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侯某某、某市A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杨某某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作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派驻检察官及时介入侦查,对失窃井盖现场进行实地勘察,结合被盗井盖数量及所处位置等因素,建议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进行侦查取证,并提出调取道路监控视频对车流量、人流量进行统计、对井深进行测量等建议,进一步查证侯某某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为后续办案奠定坚实基础。

(二)准确适用罪名,依法追诉漏犯。检察机关根据所涉窨井盖位于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不同位置、对车辆、人员的不同影响,准确进行罪名认定,分别以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审查发现,杨某某系某市A再生资源回收公司的主管人员,除了应追究杨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刑事责任外,还应当追究该公司的单位犯罪责任,遂依法追加起诉该单位。

(三)“刑事+公益”一体化履职,落实“四号检察建议”。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窨井盖失窃造成的市政基础设施安全隐患问题,检察机关邀请公安、供热、供电等行业主管部门召开听证会,向各主管部门制发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相关部门积极落实,加大巡逻和重点区域巡查力度,安排专人对辖区井盖进行安全维护,对废旧及丢失井盖进行及时更换和重新安装。

案例三

仝某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案

——损坏光缆危害广播电视设施安全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7日,仝某雇佣工人在襄汾县某工厂门口开挖自来水管道时,不慎将某广播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所辖广播电视传输干线网临汾到侯马中继段正在使用中的直埋光缆挖断,致使该段光缆无法使用达15小时49分钟。

2021年11月,襄汾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于2023年2月移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3年4月,襄汾县人民检察院对仝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补充侦查。为进一步查明犯罪事实,检察官向侦查机关提出了询问现场施工人员、查证案发地广播电视线路标识情况、勘查光缆埋设情况等补充侦查建议,并赴案发地进行了实地调查。审查全案证据后认为,仝某在开挖自来水管道时,不慎将光缆挖断,构成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但案发后能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赔偿损失、协助修复被损坏的设施,犯罪情节轻微,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

(二)公开听证。2023年4月28日,襄汾县人民检察院在案发地组织召开听证会,邀请广播电视公司代表、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村委会代表参加,并组织案发地村民旁听。经过评议讨论,听证员一致同意对犯罪嫌疑人仝某作不起诉处理。检察官结合案件对现场村民开展了光缆知识宣传。

(三)诉源治理。检察机关就办案中发现的广电设施维护管理漏洞向有关单位公开宣告送达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有关单位对缺失的标石进行增补,对编号文字不清的标石重新喷漆描字,并加强了路由探测和重点巡回,完善了光缆施工管理规范。

助编:祁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