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不是亲生的,可以要求前妻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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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不是亲生的,可以要求前妻赔偿吗?

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在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一起涉及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的案件近日得到审理。

原告黄先生与被告赵女士于2017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后因感情破裂,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赵女士抚养,黄先生按月支付抚养费。

随后,黄先生对女儿的血缘关系提出异议,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结果显示黄先生并非其女儿的生物学父亲。赵女士选择撤回起诉。但黄先生据此提起诉讼,主张赵女士隐瞒事实,侵害其配偶权,要求返还抚养费、售房款及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裁判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间因配偶身份所享有的权利如受到侵害并造成了损失,受害人应享有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赵女士违反夫妻间应尽的义务,判决赵女士返还黄先生已向其支付的抚养费,返还黄先生向其支付的售房款,并支付黄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

律师观点

律师观点

对于子女并非亲生这一特定情况,如果前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意隐瞒了非亲生的事实,导致男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了抚养责任,那么男方可以主张前妻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要求前妻返还因抚养非亲生子女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医疗费、生活费、教育费等。

然而,关于要求赔偿的问题,这通常涉及到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和赔偿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和赔偿责任有明确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此外,如果男方能够证明前妻的行为构成了欺诈或重大过错,还可以要求前妻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但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前妻的过错和自身所遭受的损失。

律师提醒:

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其和谐稳定对于社会整体至关重要。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应互相关爱、尊重,共同维护家庭和睦。如存在侵犯配偶权的情形,并给对方造成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双方应共同遵守法律,维护家庭和谐。

同时还要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都是法定继承人,并享有相应的继承权。这意味着,在法律上,非亲生子女与亲生子女在继承权方面享有同等的地位。

相关法律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都是法定继承人,并享有相应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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