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检察监督与生态环境执法协同推进长江保护修复典型案例,其中“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诉科某水处理有限公司、范某勤等4人、陈某才等5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引关注。

2020年11月,陈某豪承接一批被非法填埋的废水处理污泥(呈蓝绿色,下称“绿泥”)的处置业务,处置费用580元/吨。陈某豪为非法牟利,仅将其中130吨送往有资质的公司处置,剩余4700余吨“绿泥”交由陈某才、张某征非法处理,跨市运至江苏省宜兴市,露天堆放在太湖流域一支流河道沿岸。经鉴定,堆放地点土壤环境受到损害,造成固体废物处置费、生态环境修复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300余万元。

2021年1月,江苏省泰州市科某水处理有限公司(下称“科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勤,明知科某公司处置重金属铬后产生的尾渣属危险废物(具致癌性,呈黄褐色,下称“黄泥”),安排人员出具虚假检测结果,并将1920吨“黄泥”以一般固废的名义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吴某平等人,露天堆放在“绿泥”旁。经鉴定,对堆放地点土壤环境造成损害,严重污染周边环境,造成生态环境修复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70余万元。

2021年6月、10月,宜兴市检察院先后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黄泥”案、“绿泥”案立案并公告。

2021年10月、12月,宜兴市检察院分别以污染环境罪对两案向集中管辖法院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依法追究两案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诉请判令赔偿因污染环境导致的污染物处置、生态修复等费用,在省级以上媒体就其污染环境行为赔礼道歉。

2022年6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以污染环境罪判处“黄泥”案科某公司罚金五十万元,范某勤等4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判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470余万元。同年9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绿泥”案陈某才等5人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至三年不等,各并处罚金,同时判处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1300余万元。判决后,“绿泥”案被告人陈某才、陈某豪、雷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去年6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下,“绿泥”“黄泥”均运回污染来源地依法处理,堆放点受损生态环境全面修复。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编辑郭宇 责编 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