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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生活不足一年,一方诉请离婚,彩礼是否该返还?让我们来看一起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庄先生与林女士经人介绍后相恋。2022年6月,双方订婚,按照当地习俗,庄先生给付林女士彩礼32万元。后双方于同年11月登记结婚并举办婚礼。然而,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沟通不畅,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2023年10月,林女士提出离婚,并开始与庄先生分居。2023年11月,林女士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庄先生亦同意离婚,但要求林女士全额返还结婚彩礼。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庄先生与林女士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常因琐事发生争执。现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经调解无效,依法予以准许。

关于彩礼返还,对比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庄先生家庭经济状况,本案中庄先生给予的彩礼属于数额过高,且双方结婚十个多月后分居,未形成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林女士即起诉离婚,故庄先生主张林女士返还结婚彩礼,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返还彩礼的金额,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婚姻过错等因素,法院最终酌定由林女士返还彩礼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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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律师说法

彩礼作为我国传统婚嫁习俗,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和祝福。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缔结婚约关系,更重要的是为了双方长期共同生活。也就是说,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确定彩礼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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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综合考虑婚姻的形式要件及实质内容,新增了两类返还彩礼的情形:一是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该情形下人民法院一般对返还彩礼的请求不予支持。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较高,可以支持返还部分彩礼。如果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就走向离婚,婚姻中共同生活的目的未能实现,且综合地方经济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认定彩礼金额过高的,返还部分彩礼具有合理性。二是双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本案中,庄先生与林女士结婚不足一年便选择离婚,未形成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给付彩礼目的明显未全部实现,应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返还部分彩礼。

法条链接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