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那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并且成家了,这种义务是否还存在呢?下面这个案例或许会让你找到答案。

近期,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婆婆因不满儿媳未照顾患病儿子,向法院起诉要求儿媳返还垫付医药费的案件。

2006年8月,韩某儿子结婚,2017年2月儿子去世。儿子离世前因为儿媳妇一句话,韩某为儿子治病花费垫付了32万。

2020年,婆婆韩某起诉儿媳妇王某,要求王某归还为儿子治病花费垫付的32万元。法院会支持韩某的诉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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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述说自从儿子李先生患病直至去世,都是自己出钱出力陪床照料,医疗费用几乎都是自己承担的,钱不够甚至借钱给儿子治病。

儿媳妇王某经常说一句话:妈你先垫着将来还你。为了儿子婆婆韩某咬牙坚持,一忍再忍直至儿子离世。

儿子离世后,韩某认为自己出钱出力,全是代替王某,自己是法律意义上的无因管理行为,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儿媳妇归还代付的医药费总计32万。

法院一审、二审后宣判驳回诉求,认为韩某基于母子关系并非无因管理,其支付费用从继承遗产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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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给大家普及一下:无因管理是指在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的情况下,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进行的管理或服务行为。

法院认为,韩女士为儿子支付医疗费用的行为是出于亲情和人性,而非法律意义上的无因管理。

在解释判决理由时,法官指出,无因管理制度的设立旨在鼓励社会成员互相帮助,但这种帮助通常是在没有亲属关系或特殊情感联结的普通人之间进行的。

在本案中,韩女士与王女士是亲属关系,她们之间的联系不仅基于法律,更掺杂了深厚的情感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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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认定亲属之间的互助行为属于无因管理行为,那么可能会忽略这种情感因素,从而有违伦理道德。

此外,法官还提到,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因此,韩女士为李先生支付的费用应先从继承李先生的遗产中扣除。由于王女士是李先生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她应当在继承遗产时承担相应的债务。

最终,法院驳回了韩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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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结果,评论区网友们吵翻了!

“这男的生病,媳妇一不照顾,二不出钱,完后遗产到手还不给钱,咋好事全让她占了。”

“从儿子遗产中扣除,既然儿子有遗产,那么看病儿媳为什么要找婆婆借钱呢?”

“如果媳妇生病了,男方是不是可以跟丈母娘说,丈母娘你先把钱垫上,我有钱咯就还你。然后媳妇死了,丈母娘给女婿告上法庭,偿还这笔钱,法官说继承遗产时扣除,是这样吗?”

“亲妈给钱儿子治病,天经地义的事情,变了儿媳妇欠钱婆婆债,天下无奇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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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的要是平时防着老婆,都不给老婆钱的呢?”

“懂点事的就遗产多分一点给老人,矛盾多无非就是总有人不懂事,也可以说装不懂。”

“父母给自己孩子治病不是应该的?当然也可以不治,配偶给不给对方治病纯靠良心了,所以法院这么判没毛病,虽然这儿媳不出钱不出力很可气,但是理论上确实没毛病,把该儿媳继承的财产都给婆婆就是了。”

“有些婆婆,不帮儿媳带孩子的时候,说的啥来着?谁生的谁带是不是!原话奉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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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认为,给自己儿子治病,花也就花了吧,又不是什么事何必计较那么多呢?

治病救人,救的是亲儿子,又不是儿媳妇,亲妈出钱也应该的吧?

我真是不理解母亲给自己儿子医病花钱,儿子死了还找儿媳妇归还医药费你儿子是外人吗?

儿子有遗产的话那就在儿子遗产里面分就好了啊,这确实没什么问题,大家觉得呢?#儿子病逝后母亲起诉儿媳还医药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