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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主要讲述了池先生和周先生在湖北襄阳某县某村进行鱼塘养殖,自2019年7月26日起有交投公司人员在其养殖区域采砂,未出示任何手续,原告于2020年1月8日向某县水利局申请公开养殖场相关区域采砂许可证,水利局1月9日签收后未作答复。二人找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刘春兴律师与朱月华律师协助维权,向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指出被告未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申请内容作出答复。律师提醒拆迁中应在专业指导下提起法律程序,每个细节都可能影响案件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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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的判决结果:

首先,律师在法庭上成功地证明了当事人依法向被告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且证据充分。虽然被告收到了申请,但依据相关法规,被告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然而他们却没有任何回应。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湖北省襄阳市某县水利局必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对当事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作出答复。这意味着律师取得了重要的胜利,被告被责令必须履行其法定职责,给当事人一个明确的答复。

这一判决结果保障了当事人获取政府信息的合法权利,也明确了被告不能随意忽视当事人的申请。这是对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行为的纠正,同时也为当事人进一步维护自己的权益奠定了基础。后续律师将密切关注被告的答复情况,如果答复不符合法律要求或存在其他问题,律师将根据实际情况考虑进一步的法律行动。总之,这个判决结果是对律师诉求的支持,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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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本案中,京平拆迁律师通过以下努力为当事人赢得纠纷:

1、协助二原告提交身份信息等证据,证明原告主体适格,且原告已依法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引用相关法律规定,指出被告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应限期答复;

3、强调被告未对拒绝公开信息的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情况举证,进一步说明被告的过错;

4、提出确认被告未履行职责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行答复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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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本案中,京平拆迁律师主要利用了以下证据和法律依据:

1、涉案证据:原告身份信息,用以证明原告主体适格;二原告已依法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相关证据。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四、在本案中,如果没有京平拆迁律师的介入,会有怎样的发展:

如果没有律师的介入,原告可能并不清楚如何收集证据、如何利用法律条文维护自己的权益,也不了解相关法律程序,可能无法明确自己的诉求和主张,甚至可能无法将案件提交至法院,最终可能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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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本案中,京平拆迁律师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京平律师帮助原告提交身份信息等证据,证明原告已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律师指出被告未履行职责,应限期答复,并最终胜诉,法院判决被告需在 20 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作出答复。律师强调在拆迁过程中,专业律师指导法律程序很重要,小细节也可能影响案件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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