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封面新闻

封面新闻记者 张奕丹

云南西双版纳野象谷景区被环保组织起诉“虐象”一案备受关注。5月15日,封面新闻记者从原告方北京市昌平区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的代理律师处了解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民事公益诉讼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野象谷景区存在虐待亚洲象的行为。

原告代理律师曾祥斌表示,律师团正在对二审判决进行具体分析研究,“后续是否申诉,需要看机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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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象(图源西双版纳野象谷微信公众号)

环保组织起诉野象谷景区

要求停止“虐象”

据封面新闻此前报道,西双版纳野象谷景区内此前曾开设“大象学校”等项目,会展出大象踢足球、转呼啦圈等表演项目。原告北京市昌平区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是一家民办非企业单位,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停止大象表演、训练等虐待活动,对符合放归条件的亚洲象进行放归等。

原告方提交了景区内大象踢足球的视频等证据,并指出被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的专利《一种大象培训和驯养的方法》(以下简称《驯养方法》)中提到,该专利是为驯化大象,在训练方法中提到用象钩或者钉子钩大象的智慧瘤、肩部以及屁股,不符合大象的日常生活习性和天性。

被告野象谷景区在一审中辩称,景区没有虐待大象,相反野象谷中大象被照顾得很好,数量从20世纪80年代的170余头增长到了300头左右;答辩人用于表演的大象是从东南亚进口、租借的大象及其后代,不是被救助的野象;答辩人取得了动物表演的营业许可,也具备驯养野生动物的行政审批;原告主张将大象放归自然不仅不利于保护大象,反而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驯养象的野外生存能力明显弱于野生象,若贸然进行野外放生,其将面临被野生象群排斥等生存风险,甚至引发人象冲突及社会恐慌。

2023年11月,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书显示,昆铁中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有效证明大象展演过程中存在虐待或者侵害动物权益的事实,其关于“表演即虐待”的观点既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悖,又缺乏事实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原告提出上诉。2024年3月28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对此案进行二审审理。

二审法院:

无证据证实大象被虐待

5月15日,原告方律师收到了该案的二审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野象谷景区是否实施虐象行为、是否损害公共利益或存在损害公共利益的重大风险是该案焦点之一,并对景区使用《驯养方法》中的方式驯养亚洲象是否构成虐待、展演过程是否构成虐待、亚洲象的放归等问题进行分析评判。

法院认为,《驯养方法》载明驯练根据大象的日常生活习性及行为,遵循从易到难、从前至后、从上而下的原则,及使象在驯化过程中不易受伤害的标准进行。结合亚洲象的实际生理情况,《驯养方法》未达到对亚洲象摧残、折磨、残害的程度;此外,附卷的《亚洲象健康体检报告》《野象谷大象学校亚洲象健康档案》《回函》等证据证明,经相关职能部门监测、检查,野象谷景区驯养繁殖的亚洲象健康状况良好,身体无受虐待痕迹,无皮肤病之类的传染病,心肺、肠胃功能正常。在案证据既不能证明野象谷景区在驯养过程中采用了虐待方法,也无证据证实案涉亚洲象存在被虐待的后果。

判决书也提到,原告提交的亚洲象展演视频显示,亚洲象所作动作未明显违背动物天性,工作人员也未对亚洲象实施摧残、折磨或者残害行为,且经监测、检查,野象谷景区驯养繁殖的亚洲象健康状况良好,故野象谷景区的工作人员引导亚洲象完成展演动作,不能被认定为虐待亚洲象。

关于原告提出野象谷景区以原亚洲象种源繁育及救助中心的名义驯练且不放归被救助的野生亚洲象,构成虐待野生动物的上诉理由。根据相关专家咨询意见,野象谷景区圈养的亚洲象并不适宜放归野外;西双版纳州亚洲象保护管理中心提交的《关于西双版纳亚洲象救护与繁育中心的情况说明》,可以证明原亚洲象种源繁育及救助中心在2005年至2023年多次对野生亚洲象实施救助(护),并在救助后对符合放归条件的9头亚洲象当场放归,该中心现有收容救护的亚洲象9头,主管部门已选定具备条件的救助象开展放归试验和回归研究,原告所提不放归被救助亚洲象的相关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

法院认为,本案中,野象谷景区的展演区域仅限于景区内部,独立于野外生态环境,用于展演的亚洲象也非被救助的野生亚洲象,原亚洲象种源繁育及救助中心截至目前已多次成功实施野生亚洲象的救助(护)工作,对野生亚洲象的保护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野象谷景区在本案中实施了破坏生态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或带来重大风险。多元智能研究所认为野象谷景区虐待亚洲象、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公共利益的主张,既缺乏事实依据,也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其所提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