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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连发两文!

为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在5月15日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证监会制定发布《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自2024年10月8日起正式实施。

同日,证监会发布实施《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10号》(以下简称“指引”),“指引”着力从源头上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督促发行人牢固树立正确“上市观”,明确“关键少数”可以就出现上市后业绩大幅下滑的情形作出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要求完善上市后分红政策的信息披露规则,强化未盈利企业相关信息披露等,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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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方位、系统性监管量化交易

对高频交易作出特别规定

为落实《证券法》关于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监管的规定,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证监会制定发布《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

《管理规定》紧紧围绕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的主线,坚持“趋利避害、突出公平、有效监管、规范发展”的总体思路,对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市场通常称为量化交易)监管作出全方位、系统性规定,是强化市场交易行为监管的重要举措。

一是明确程序化交易的定义和总体要求。程序化交易是指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相关活动应遵循公平原则,不得影响证券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扰乱正常交易秩序。

二是明确报告要求。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应按规定报告账户基本信息、资金信息、交易信息、软件信息等信息,并落实“先报告、后交易”要求,在履行报告义务后方可进行程序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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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明确交易监测和风险防控要求。证券交易所对程序化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控。同时,进一步压实证券公司客户管理职责,明确机构投资者合规风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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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加强信息系统管理,明确对程序化交易相关的技术系统、交易单元、主机托管、交易信息系统接入等监管要求。

五是加强高频交易监管。明确高频交易的定义,并从报告信息、收费、交易监控等方面提出差异化监管要求。

具体来看,一是明确高频交易的定义。二是明确高频交易差异化管理要求,包括要求高频交易额外报告服务器所在地、系统测试报告、故障应急方案等信息,交易所可适当提高高频交易收费标准,从严管理高频交易投资者的异常交易行为等。

六是明确监督管理安排。程序化交易相关机构和个人违反有关规定的,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根据规定采取管理措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进行处罚。

七是明确北向程序化交易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纳入报告管理,执行交易监控标准,其他管理事项参照适用本规定,具体办法由沪深证券交易所制定,另行公布。

证监会高度重视程序化交易监管

从背景看,程序化交易是信息技术进步与资本市场融合发展的产物,在我国市场起步较晚,近年来发展较快,已成为证券市场重要的交易方式。程序化交易有助于为市场提供流动性,促进价格发现。但程序化交易特别是高频交易相对中小投资者存在明显的技术、信息和速度优势,一些时点也存在策略趋同、交易共振等问题,加大市场波动。

《证券法》第 45条规定,“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进行程序化交易的,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不得影响证券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近年来,证监会高度重视程序化交易监管,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包括加强量化私募基金备案问询,建立健全数据统计监测机制,在股票市场建立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等。在总结前期监管实践基础上,证监会围绕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的主线,按照“趋利避害、突出公平、有效监管、规范发展”的总体思路,研究起草了《管理规定》。

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指引”强化拟上市企业行为约束

为贯彻落实新“国九条”和《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推动各方树立对投资者负责的理念,强化拟上市企业行为约束,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在5月15日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10号》(以下简称“指引”),即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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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督促发行人牢固树立正确“上市观”,明确“关键少数”可以就出现上市后业绩大幅下滑的情形作出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要求完善上市后分红政策的信息披露规则,强化未盈利企业相关信息披露。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要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刊登致投资者的声明,说清上市目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及融资必要性等基本情况,督促发行人牢固树立正确“上市观”。

二是明确“关键少数”可以就出现上市后业绩大幅下滑的情形作出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强化“关键少数”与投资者共担风险的意识。

具体来看,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承诺出现发行人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等情形的,延长其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上述承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附件“(七)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部分予以披露,并在“重大事项提示”中提示投资者关注。前述主体就延长股份锁定期作出承诺的,应当客观评估内外部发展环境、研发投入情况及相关风险,并应当严格遵守承诺。

发行人披露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比照前款执行。

三是完善上市后分红政策的信息披露规则,以利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

“指引”要求,发行人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第八十条的规定在招股说明书“投资者保护”部分披露分红政策,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规定;二是董事会关于股东回报事宜的专项研究论证情况以及相应的规划安排理由等;三是上市后三年内现金分红等利润分配计划,计划内容、制定的依据和可行性,并结合自身经营情况说明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安排;现金分红比例低于上市前三年分红平均水平的,应当说明理由;未盈利企业、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企业应当说明未来达到分红条件后及时回报投资者的具体计划;第四,公司长期回报规划的内容,以及规划制定时的主要考虑因素。

四是强化未盈利企业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其披露预计实现盈利情况等前瞻性信息,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未来发展前景,便于投资者作出决策。

“指引”强调,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应当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的相关规定,详细披露原因分析、影响分析、趋势分析、风险因素、投资者保护措施及承诺等事项,并结合研发进度、商业化前景等因素,谨慎估计并披露预计实现盈利时间等前瞻性信息,说明相关依据及假设基础。保荐机构、会计师应当审慎核查,并对尚未盈利状况是否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发表意见。

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践行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职责,抓好规则落地执行,压紧压实发行监管全链条各方责任,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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