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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海网5月16日讯根据厦门市新阳街道行政处罚公示(闽厦海新阳罚〔2024〕0012号)显示,因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厦门缔惠盛合科技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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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海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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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海网5月16日讯根据厦门市新阳街道行政处罚公示(闽厦海新阳罚〔2024〕0012号)显示,因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厦门缔惠盛合科技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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