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下午,检察院代表已公布了对越亚公司案中提起上诉的11名被告人的结论,驳斥各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特别,被告阮青龙(前卫生部部长)尽管已继续上缴10亿越盾,以克服后果,但仍被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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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被告潘国越(越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阮青龙(前卫生部长)对一审提出上诉,共同请求减刑。被告武廷侠(越亚公司副总经理)上诉要求对案件事实和对被告的指控进行重新认定。

被告郑青雄(科技部经济技术部科技司前副司长)、范唯线(海阳省疾病控制中心前主任)、阮南连(卫生部财务规划司前司长)也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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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亚公司还提出上诉,建议不没收并上缴国库越亚公司向本案中不被起诉的组织和个人出售检测试剂盒获利的款项,建议未经过招标程序购买检测试剂盒的单位必须按照签订的合同向越亚公司付款,二审法院撤销对越亚公司以及该公司系统内与案件无关的公司银行账户的封锁措施和交易限制等。

监察院代表在二审上表示,一审已对各情节进行审议并做出裁决,确保依法,没有差错。该案件中各被告人已进行一系列违法行为,非法谋取巨大利益。

在二审法院,各名被告人和上诉人已提出一些新情节。然而,在审议一审的判决和二审法院上的新情节,检察院代表建议二审法院驳回各被告人关于刑罚的上诉。

在二审法庭,阮青龙已继续上缴10亿越盾,用于克服案件的后果,已补缴罚金和案件受理费,同时提出有亲人获得抗战勋章、徽章,被告人也氏许多国家级研究工程的作者并做出许多贡献等情节。

然而,监察院代表认为,被告人已受贿巨额,为越亚公司造成特大后果创造便利条件。初审 已采用各减刑情节,以“受贿罪”,对被告判处18年监禁是一种量刑方式了。因此,没有继续为被告减刑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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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国越已继续上缴2亿越盾,克服案件后果,认为出身法院已利用情节,加重处罚是不符合。然而,检察院代表认为,潘国越在担任越亚公司领导期间,已造成1.2万亿越盾的损失。初审法院已采用减刑情节。

此前,1月12日,河内市人民法院对发生在越亚技术股份公司、越南卫生部、越南科技部及有关单位和组织的案件中的38名被告做出宣判。

被告潘国越(越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因犯有“违反招投标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两罪并罚29年。被告武廷侠(越亚公司副总经理)因同一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15 年。

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郑青雄(科技部经济技术部科技司前副司长)有期徒刑14年;阮青龙(前卫生部长)有期徒刑18年;阮黄(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药价管理室前副主任)有期徒刑9年;阮明俊(卫生部医疗设备和建设司前司长)有期徒刑8年;阮南连(卫生部财务规划司前司长)有期徒刑7年;范唯线(海阳省疾病控制中心前主任)有期徒刑13年。

法院以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损失浪费判处被告朱玉英(前科技部长)和范公柞(前科技部副部长)有期徒刑3年。

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范春升(海阳省前省委书记)有期徒刑5年;判处范孟强(海阳省卫生厅前厅长)和阮文郑(政府副总理前助理)有期徒刑四年。

两名被告人潘尊Noel草(越亚公司财务部助理)和胡氏青草(越亚公司财务主管)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法院以“利用有地位、有权力的人的影响力谋取私利罪”判处被告阮氏青水(前越南教育出版社专家)有期徒刑30个月;判处阮白垂灵(SNB Holdings公司经理)缓刑30个月。

另外20名被告因犯有“违反招投标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4个月到5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