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桂阳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撞狗纠纷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案件中,唐某驾驶小型面包车时不慎将路边的小狗撞死,随后与小狗的饲主吴某玉(60多岁)发生争执,并在冲突中失手将吴某玉推倒在地。吴某玉因本身患有严重的基础性疾病,被推倒后诱发病情并最终不幸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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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2022年3月4日,唐某在驾驶过程中未注意到路边的小狗,不慎将其撞死。事后,唐某在附近早餐店用餐后返回现场,面对吴某玉的质问承认了撞狗事实。双方在赔偿问题上产生分歧,吴某玉试图阻止唐某离开,过程中唐某失手将吴某玉推倒在地。经送医治疗,吴某玉仍不幸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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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安机关鉴定,吴某玉的死因是在肝硬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的基础上,因上消化道出血引起的失血性休克。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唐某的推搡行为并非直接导致吴某玉死亡的原因,但确实诱发了其基础性疾病并导致最终死亡,因此唐某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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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综合全案证据,认定唐某的行为构成侵权,但考虑到吴某玉死亡的主要原因还是其自身疾病,故判决唐某承担10%的责任,即赔偿原告家属103856.36元。

此事件在网络上引发了广泛关注,部分网友认为唐某应当负更大责任,毕竟吴某玉的死亡与他有直接关联。也有网友表示理解,认为唐某并非故意伤人,且吴某玉的死亡更多是由其基础疾病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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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此事,笔者认为,虽然唐某的行为并非直接导致吴某玉死亡的直接原因,但其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到推搡老年人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并尽到避免此类危险发生的审慎义务。此次判决不仅是对唐某行为的法律评价,更是对社会公众的一次警示:在处理矛盾和纠纷时,应文明、理性地表达诉求,避免因一时冲动而酿成不可挽回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