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员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法院通常会根据情节的轻重、数额的大小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罚。一般来说,典型的判刑情况可能如下:

1. 数额较小情节一般的,可能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比如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少量虚开发票骗取少量税费退回或抵扣,数额在几万到十几万元,情节一般,可能判处6个月到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 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例如主管人员指使下属大量虚开发票,致使国家税款损失数百万至上千万元;或是集团上下互相勾结,长期大肆虚开发票骗取税费,造成国家税收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情节极其严重,可能分别判处5年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甚至可能判处无期徒刑。

3. 如果有自首、如实供述、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等从重或从轻情节,量刑也会相应减轻或加重。

4. 对于қ虚开发票罪中的"骗取出口退税、抵扣进项税等税收优惠"的行为,法院通常会从重处罚。

5. 公司直接负责人、主要参与人员的量刑会比一般员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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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判刑案例

案例一:

2021年10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姜某、陆某、钱某、陈某、蔡某、沈某、冯某、杨某、王某、徐某、唐某、朱某、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吴某、宋某、顾某、胡某等20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五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至500万元不等。

该案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亿余元,骗取出口退税款2.8亿余元。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姜某、陆某、钱某、陈某、蔡某等5人系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等。为逃避税收,谋取非法利益,该5人指使、容忍公司员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骗取出口退税。

2016年至2018年间,上海公司在实际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亿余元,骗取出口退税款2.8亿余元。此外,被告人沈某、冯某、杨某等10人明知上海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仍为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协助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某、陆某、钱某、陈某、蔡某等5人身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明知法律规定,却指使、容忍公司员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告人沈某、冯某、杨某等10人明知上海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仍为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协助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案例二:

2020年3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琴明、曾冬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分别处罚金50万元、40万元。

该案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近4亿元。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琴明为牟取非法利益,于2015年至2018年间,伙同他人设立多家空壳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822份,价税合计3.83亿元,税额合计5564万元,并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价税合计241万元,税额合计35万元。

被告人曾冬香为牟取非法利益,于2016年至2018年间,伙同他人设立多家空壳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393份,价税合计1.83亿元,税额合计266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琴明、曾冬香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法律规定,却伙同他人设立空壳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