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作为业务人员参与的人员,是否构成犯罪需要具体分析:
1. 明知是虚开发票仍参与
如果业务人员明知是在虚构交易、虚开发票,但仍然出于经济利益或受人指使而参与相关业务环节,比如伪造单据、提供空头材料等,这种情况下业务人员可能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罪的共犯,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2. 不知情被利用参与
有的情况下,业务人员可能处于被动地位,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利用参与了业务流程中的某些环节,对发票是否属实并不知情。这种情况下,业务人员本人则可能不构成犯罪,但需查明是否存在过失。
3. 从犯地位定罪处罚轻重
即使被认定有罪,业务人员由于只是从犯地位,主观故意较轻,所起作用有限,一般会比主犯获得相对较轻的刑罚。
4. 如实供述可从轻减轻处理
如果业务人员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被视为自首或者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5. 如挤兑顶撞将从重处罚
反之,如果业务人员矢口否认、打击报复办案人员,则会被认定为严重情节,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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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业务人员参与虚开发票案件是否构成犯罪,需要结合其是否明知、主观故意程度、所起作用大小等因素,区别不同情况分别认定。一般而言,如果是被利用所起作用较小,且如实供述可能会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