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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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高消费是指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法院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法院通常会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也就是说,失信人通常会被限制高消费。

如果因为担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因单位原因被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在辞任法定代表人职务后,是否可以申请解除限高措施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被执行人认为自己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可以向法院提交解除限制高消费的申请。法院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条件,就会解除限制消费措施。

被限制高消费的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需要向法院出示以下证据证明,单位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变更:

1、提供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包括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证明自己目前已不担任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2、由上级委派董事、高管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可以举证整个委派和挂名的过程,证明自己并非被执行单位的实际控制人

3、董事、高管等兼任法定代表人的,可以提交离职证明、辞职材料、社保变更或者停缴证明等,证明自己目前已不在被执行单位任职。

4、注意审查相关判决债务形成时间及过程,是否与法定代表人有关,可尝试搜集并举证无因果关系,进而证明自然人X与债务形成和履行没有任何影响力等。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虽然破产立案是否能解除高消费尚无明确法律规定,但有案例显示,一些法院在案件破产申请受理阶段经申请即可解除,建议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被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尝试,有可能会被解除。

法院在解除限制消费令之前,会对申请进行审查,确保申请符合解除条件,并且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要求应予准许。同时会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