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团伙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中,会计作为从业人员如果真的不知情的情况,可以这样分析:
1. 不知情的从业人员原则上不构成犯罪
如果会计等从业人员在整个虚开发票过程中完全不知情,只是被动执行公司财务账务工作,对相关发票合法性没有认知且无故意,则原则上不构成犯罪
2. 但需查明是否存在过失
虽然不知情可能免于刑事责任,但作为会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有职业操守,如果存在过失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可能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
3. 如实供述可减轻处理
即便存在一定过失,如果会计人员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所知所闻,配合调查,表现较好,则可能会被从轻或减轻处理。
4. 应主动查证交易真伪
作为会计人员,在发现可疑发票或异常财务情况时,理应主动核查交易的真实性,而不是听之任之。否则极有可能被认定是故意漠视。
5. 不知情情节需经查证
虚开发票案件往往隐蔽性很强,会计是否真的不知情,需要通过全面调查、取证来确认,不能仅凭个人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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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即便会计等从业人员声称对公司虚开发票行为不知情,但如果存在过失或失职情况,仍可能承担相应责任;而如果配合调查表现良好,也可能会因此从轻或减轻处罚。关键是要查明其在案件中的具体情况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