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认为,拐卖儿童丧尽天良,别说死刑了,最好千刀万剐。敢拐卖儿童的,一律处以死刑!这样才有威慑力,让人贩子再也不敢作恶!

但是实际情况是:很多人贩子并未判处死刑。这是为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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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模拟推演一下:一个人贩子,发现自己有可能暴露了,不跑的话估计要被抓,可是这时他手上还有几个被拐卖的孩子拖累,那怎么办?

他只有三种选择。

第一种是带着孩子们一起跑,但是孩子们管理起来不方便,跑路速度慢,万一孩子叫喊还会暴露自己。

第二种就是把孩子们扔下自己一个人跑,那又担心孩子们给警察提供线索,暴露自己或者自己的行踪。

第三种选择,就是把孩子们通通杀掉,自己一个人跑,但是这又犯了杀人罪,那就彻底断了后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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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这个人贩子会怎么选择?

犯罪分子一般比普通人更懂些法律,尤其是与他犯的罪相关的法律。如果从拐卖孩子那天起,就知道自己一旦被抓就必死,那你说他会怎么选择?估计只能破罐子破摔了,反正都是个死。

但如果法律告诉他,只要手上没沾人命,那就还有活路,那他大概率就不会杀死孩子们。

这就是我们法律有人情味的地方。

我们社会主义的法律,首先是为了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其次才是惩罚罪犯。只有在中国,保护人质才是第一优先,哪怕付出一些代价,哪怕犯罪分子没有当场绳之以法,也在所不惜。

就算让犯罪分子跑了,以后再慢慢抓,也不是不可能。这就是我们的以人为本,这才是真正的尊重人权。

而欧美国家都是先抓罪犯人质死不死,听天由命。甚至有更狠的,大喊“绝不与恐怖分子妥协”,冲上去连人质一起突突了。顺便多扯一句,美国警察开枪的目标,到底是罪犯多还是普通人多?我估计他们自己都算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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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生死时速》有个片段:主角故意一枪打中被罪犯挟持的同事的大腿,目的是让罪犯“没有凭借”,只能独自逃走。我也不知道这是不是好办法,反正在中国没听说过有这么干的。

古往今来,古今中外,除了新中国,没有其他任何一个政权是为老百姓服务的,所以我们也没有什么以前的经验可以借鉴,都在不断的摸索。

既然是摸索,难免会偶尔出错,法律也是一样。我们前面也走过很多弯路,都是一点一滴逐步成长起来的。你看这个给人贩子留条生路的规定,是不是就挺人性化?

偶尔弄错了,我们应该有一点宽容的心态,不要动辄大喊大叫,被坏人利用。

就像小时候,我们的父母告诉我们,我都是为了你好,年轻的时候可能还挺反感。但是随着年龄的增大,社会阅历的增多,我们还真的不懂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