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联邦法院在最近的McDowell诉A Drip of Honey案(2024 FC 453)中,由Zinn法官裁定,提醒人们即使默认判决的动议未遭反对,也不会自动获得。在寻求联邦法院救济的原告必须遵循联邦法院规则,证明他们的案件,并确保他们已提交足够的证据来在概率平衡上建立他们的救济请求。即使在未遭反对的动议中,法院也不会假设原告有权获得判决和任何所寻求的救济。

背景:

这个判决涉及原告提起的缺席审判动议,原告拥有一家位于多伦多的女装时尚精品店,名为HONEY。原告在加拿大拥有多个商标注册,其中包括在各种服装上使用HONEY一词。被告是另一家以A DRIP OF HONEY为名经营的精品店,没有任何商标注册,但正在使用A DRIP OF HONEY这个名称,以及下面所示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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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收到了原告的停止使用商标HONEY的警告信,但是尽管原告多次试图联系被告,被告未能对原告的信件做出回应。随后,原告根据《联邦法院规则》第369条提起了缺席审判动议,寻求缺席判决的命令。

在基础诉讼中,原告声称被告侵犯了原告根据《商标法》第19条和第20条注册的商标,在《商标法》第7(b)条和第7(c)条规定的过渡阶段进行了过渡,以及根据《商标法》第22条贬低了附着在原告商标上的商誉价值。原告寻求临时和永久禁令,以及交出所有违规材料。

被告未能提交答辩书或任何其他回应,并未参与诉讼。法院注意到,尽管原告的动议记录总共达到了681页,但存在诸如引用不正确的法律测试和法律框架等不足之处。原告也未提供所寻求救济的依据。

原告的动议引发了两个问题:首先,动议是否正确地提交给了法院;其次,原告是否证明了其对所寻求救济的权利。

对于缺席判决动议的程序

缺席判决动议是法院酌情处理的事项,要求提出动议的一方不仅要证明被告未提交答辩书的缺席状态,还要证明提出动议的一方的主张得到了足够的支持。特别是,提出动议的一方要承担在概率平衡上支持其主张的责任,正如Zinn法官所述的,必须有“足够清晰、令人信服和有力的证据”(在第22段)。在这里,法院很容易发现被告缺席,因为对诉讼程序没有任何反应。在得出这个结论后,法院转而审查了动议的实质方面和原告的主张。

侵权、过渡阶段和商誉贬低

Zinn法官很快驳回了基于《商标法》第19条的主张,因为被告的任何商标都与原告的商标不完全相同。然而,根据该法第20条,侵权行为被确认,因为根据该法第6(5)条存在混淆的可能性。Zinn法官发现双方商标之间存在明显的相似之处,并表示HONEY一词是商标的主导要素。他还指出,证据显示原告的商标自2003年以来一直在加拿大持续使用,并指出了相关商品和服务以及贸易渠道的重叠。

法院在一定程度上探讨了证据是否支持原告的过渡阶段主张的问题。要成功地提出过渡阶段主张,原告必须证明在被告开始质疑的活动之前,它拥有有效可执行的商标。在本案中,原告未就被告开始活动的日期提出任何意见。然而,法院愿意参考动议记录,动议记录显示被告在2020年创建了其Facebook页面,从而在概率平衡上表明被告直到那时才开始运营。原告也未就实际或潜在的损害问题提出任何意见,但Zinn法官接受了仅仅丧失对原告商标的控制权可能足以满足这一要求。虽然根据第7(b)条提出了过渡阶段主张,但法院驳回了原告根据第7(c)条提出的主张,因为没有证据表明被告进行了“逆过渡阶段”。

至于商誉贬低,Zinn法官并不认为被告的活动导致了与原告商标相关的商誉贬低,因为缺乏证据证明被告使用了原告的商标。

损害赔偿、救济措施和费用

Zinn法官指出,原告对其要求的15万美元损害赔偿没有提供任何解释或支持,仅仅声明被告对诉讼程序的延误是不合理的。他判决赔偿额为1万美元名义损害赔偿金,引用了法院在被告未能进行辩护而导致原告无法证明实际损害时倾向于判决此类损害赔偿金的情况,并承认在本案中至少有一些损害原告商标的证据。Zinn法官还授予了永久禁令和交付命令。

在费用问题上,Zinn法官强调,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账单或费用明细来支持她要求的7.5万美元。他没有发现被告有可被谴责、丑闻或令人震惊的行为的证据,并指出仅仅因为处于缺席状态并不能满足这些标准。因此,原告未被授予任何费用。

主要观点

法院对这一动议的决定警告诉讼当事人,法院不是原告律师在缺席判决动议中的替代品。为了获得缺席判决和所寻求的任何救济,需要充分的证据和陈述。尽管Zinn法官认为在某些缺乏证据或支持的情况下仍然支持了原告,但他称原告的陈述“在很大程度上是杂乱无章的”和“没有帮助”,最初倾向于直接驳回动议。为了避免使法院受挫,动议方被提醒要遵守法院的程序规则,提交证据支持动议中的每个问题,引起法院对关键证据的注意,并包括所寻求费用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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