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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销项不符?可能被认定为虚开!
近日,天津某企业因进货原料与实际销售商品不符被税局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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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税局公布的违法事实中可以看到,税局的原文为:“据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你单位购进二甲苯、石油混合田苯等化工原料无法加工成岩棉板。”
什么意思?简单来说就是该公司购进的原材料,根本加工不出所售卖的商品!比如我原材料购进了100斤白菜,但是出售的商品是电脑!这怎么想都是不可能的!
最终,税局认定该公司对外开具的6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虚!开!
哪些情况会导致虚开?
在上文中,该公司是因为进销项不符引起的税局警觉,最终被稽查,认定为虚开发票。
除此之外,还有哪些情况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呢?主要有这七种:
1.税负率预警:企业税负率与当地设置的税负预警值比对,一般情况下企业可能隐匿收入、虚列成本少缴税。
2.长亏不倒:公司一直申报是亏损状态,但各项经营指标均有申报,可能存在隐匿收入、虚列成本、关联交易少缴税。
3.暂估过高:通过暂估科目,到达短期内不缴纳税款。实际当中该笔业务已结束。
4.挂账异常:往来单位多,金额大,例如应收应付科目。通过挂账拉长账期。
5.存货差异:存在货、票、账不符,存在有票无货,或者有货无票等情况;或进销商品不匹配。
6.进项票超过三个月未抵扣:可能存在隐瞒收入、虚列成本的问题。
7.主营成本占比过高:成本结构异常,毛利率偏低。
无论是进销不符,还是账票不符,归根到底,还是对库存管理和各类票据的把控不严。
二.统统属于虚开发票!
大家都知道,直接虚开发票是违法的,那如果不自己开发票,介绍给别人开,然后自己收点好处费可以吗?
当然是不行的!除了直接虚开发票的行为外,以下行为也都属于虚开发票: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虚开发票后果
1、什么情况下虚开发票构成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有关规定,虚开普通发票,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
2)虚开发票金额累计数额为四十万以上;
3)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2、行政处罚
1.虚开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将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虚开发票金额超过1万元的,将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2010年第587号)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刑事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为一万元或者骗取国家税款五千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虚开的税额每增加三千元或者实际骗取的税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刑期增加一个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不满一万元或者骗取国家税款不满五千元,情节严重的,可以以本罪论处,基准刑为拘役。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三十三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最高可处无期徒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可处无期徒刑。
切记!虚开发票是一条绝对不能触碰的法律红线!
三.该怎么自救?
如果一不小心收到了虚开的发票,或是察觉对方有虚开嫌疑,怎么办?可参照下列方法自救:
1.重新获取符合规定的发票
如果发现手头的发票是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第一时间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注意,如果发票对应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已经结束,企业应当自被税务机关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2.留存“善意取得”的证据
无法重新获取发票时,一定要留存“善意取得”的证据!
“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不以偷税论处,同时无需缴纳滞纳金。
因此,无法重新获取发票时,一定要留后手,即“善意取得”的证据。
善意取得的关键性证据有三点:
1)相关业务真实性的资料
2)资金未回流
3)未支付手续费
3.税务处理一定要合规
无法重新获取发票时,除了留存“善意取得”的证据,税务的处理也一定要合规!
1)增值税处理
尚未申报抵扣的,暂缓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
尚未申报办理出口退税的,暂不办理退税;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所涉专票注明的税额作进项转出处理或追回退税款。
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重新办理出口退税。
2)所得税处理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②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③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④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⑤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⑥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注: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另外,如果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企业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调增发生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并作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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