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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不落实

巡视整改要求的行为

纪法小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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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省某事业单位“一把手”何某,在2015年12月巡视组发现该事业单位违规发放通勤津补贴32万余元,要求立即整改。2016年1月,何某主持召开党委会议,决定停止发放通勤补贴,并议定此后通过其他方式发放。后该事业单位提交的巡视问题整改报告中,该问题已经整改。2016年3月,何某主持党委班子会议,通过相应补助办法,决定自2016年1月起,向干部职工发放值班补贴。2019年1月在对该单位审计中,审计部门认定该单位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存在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何某作为该单位党委书记“一把手”,巡视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巡视整改要求置若罔闻,欺上瞒下,通过集体研究,制定制度的方式,搞虚假整改,对其不落实巡视整改要求的行为,应认定为违反政治纪律。同时,对该单位违规发放津补贴的行为,还应按照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发放津补贴行为追求其责任。

那么如何认定

不落实巡视整改要求的行为?

01

准确把握行为本质特征,始终坚持首先从政治上看,把政治标准作为首要的基本的评价标准,对行为表现、政治立场、政治态度综合研判。要判断出是与党离心离德、阳奉阴违、欺上瞒下等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政治问题,还是责任担当不够、工作标准不高、制度执行不力导致的整改不到位、不彻底的工作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为准绳,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02

准确把握不落实巡视整改要求行为与其手段、目的或结果行为的定性逻辑关系,全面、准确、客观评价违纪行为。如案例中的何某,“不落实巡视整改要求”是对责任人政治领悟力、判断力、执行力的否定性评价,违反的是对党忠诚的政治品格;“违规发放津补贴”是对职务行为廉洁性的否定性评价,违反了公共财产管理、使用制度;二者虽然有一定交叉,但并非包含于被包含关系,如巡视前即存在违规发放津补贴,但巡视后虚假整改、欺上瞒下,仍然存在违规发放问题,两个行为应分别认定,合并处理。行为主观上具有不落实巡视整改要求的故意,如拒不整改、虚假整改、敷衍应付、整改不力的,都可以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不落实巡视整改要求”认定。

03

准确把握讲政治与讲证据的辩证统一关系,做到越是要讲政治,越是要讲证据。这方面包括:行为人对落实巡视整改的思想认识、工作态度、未按要求落实整改措施的原因剖析;落实巡视整改相关的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及整改情况报告等书证材料;以及群众评价、一贯政治表现、是否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等证据。着重审查是否具有对抗巡视整改等实质特征,客观上有无阻却事由等。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