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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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根据本条规定,如果不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其他原因失信期最长为2-5年。如果到期无法解除,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

实践中,已经有很多案例支持解除,例如:

案例1-(2019)皖执复24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蚌埠中院仅以陈文香对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一直未履行到位,同时违反有关财产申报的规定为由,认定陈文香具有多项失信行为,事实依据不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撤销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3执异19号执行决定,由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中陈文香的失信信息删除。

案例2-(2022)鲁0304执异28号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本院因被执行人高健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于2017年3月22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现已超出纳入失信两年法定期限,故对于异议人高健要求删除其失信信息的异议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3-(2021)豫1003执异185号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2016年12月28日就将异议申请人王喜敬、王远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措施,距今已超过二年期限;另外,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找担保人进行了担保,担保人已经履行担保责任,其行为系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异议人申请解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高令的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对其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通过上述案例说明,失信期满后,向法院申请解除失信有可能被支持。

但由于各地法院认识不同,是否会成功具有有极大的不确定性,需要基于不同法院的操作来确定。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因此,通常理解对限高措施并无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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